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确我市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
据了解,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43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280元提高到312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2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50元。(记者 杨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