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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2016年06月22日07:36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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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群众监督是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督机制的监控力度,主要取决于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监督的程度。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体现,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重要意义。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群众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它可以使领导干部在更广泛的范围接受监督和约束,同时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2014年5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也再一次讲到群众监督,他说:“我们是共产党执政。很多规矩是共产党立的,执行也是共产党去执行。毛主席同黄炎培谈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就是说要让人民来监督。我们要保证共产党长期执政、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能力,在体制机制层面加大监督力度。同时,要发挥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见习记者 李友胜 整理)

(责编:乐意、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