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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伟人综合反腐智慧借鉴

2016年06月14日08:42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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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高度重视党风建设,他在正确分析国内及党内的现实状况和总结国际经验教训后,对全党同志提出要加强党风建设,以党风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从而达到反腐败和根治腐败的目的。邓小平以其多年的为政经验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在反腐倡廉方面提出过很多重要的思想、观点,是我们党反对和防止腐败的宝贵理论财富。

“克服腐败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

邓小平始终认为,反对和防止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要同领导干部严格自律结合起来。他认为,一个人的腐化变质,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内在因素,所以“克服腐败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要解决思想问题,就要抓好理想道德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解决广大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解决为谁当官、为谁掌权、如何用权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腐败问题就不可能被彻底根除。

腐败是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欲的结合。权力会产生腐败,但权力并不必然产生腐败,思想上的自律可以有效防止腐败。腐败“可定义为滥用公职或职权谋非法私利”。公共权力一旦与个人的私欲相结合,就必然走向腐败;而如果由立场坚定、大公无私的人去行使,就不会发生腐败现象。我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为人民掌权,始终保持反腐防腐警惕。坚持领导就是服务的观点,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能自觉抵御各种干扰和诱惑,自觉把心思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

思想腐败是行动腐败的前导。邓小平同志认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同艰苦奋斗精神的衰退有着内在的联系,反腐败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他说,“提倡艰苦创业精神,也有助于克服腐败现象”,“艰苦朴素的教育今后要抓紧,一直要抓六十至七十年”。执政意味着掌权,权力的强烈腐蚀性、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改革开放的艰巨性,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首先是从精神的衰退、思想的蜕变和私欲的膨胀开始的,思想腐败是行动腐败的前导。我们党为人民执政的本质和强国富民的使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把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作为崇高追求。一个以艰苦奋斗精神为支撑的民族,才能自强自立;一个以艰苦奋斗精神为支撑的领导干部,才能奋发有为。无论社会怎样发展、经济多么繁荣、生活如何丰裕,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原则不能丢。

执政要以人民的满意为标准。坚持人民利益的最高价值标准,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也是反腐败的标准。早在1956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共产党“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我们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只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关心群众安危冷暖,及时解决他们的突出困难,满足他们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才能体现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要让人民满意,领导者就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把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无论在制定政策还是在执行政策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行动上,都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为人民执政仅仅做到不贪污腐败还是不够的。发展是硬道理,造福人民群众是硬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不断为人民带来实惠。现实中,有一些干部不谋私利却不思进取,甚至尸位素餐,得过且过,久居一地却山河不变,面貌依旧,老百姓根本得不到实惠。这样的干部称不上为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要以给人民群众带来具体实惠作为标准,以人民的赞成、支持和满意为标准。

“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

邓小平认为要抓党的纪律。纪律是行动的保证,只有具有严明的纪律,党才有坚强的战斗力。部分党员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其重要原因就是纪律松弛、软弱涣散。无视党纪国法,走上腐败的歧途。邓小平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邓小平同志把实行对党的“铁面无私的监督”看作是有效防止和克服腐败的根本条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它不怕人民的监督,而且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监督。邓小平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邓小平同志认为能否实行对党的“铁面无私的监督”关键有三个重点:

党委会的内部监督。要发挥党委会内部监督作用,就要坚持党内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明确规定常委会、党委会与代表大会的职责与权限,确认在同级党组织中,常委会的权力不能超越党委会,党委会的权力不能超越代表大会;确认领导者个人的权力不能超越领导集体的权力。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决定而不能由个人决定;要明确规定领导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有关原则、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健全党内表决制度,不仅选举要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制是防止个人权力超越集体权力的关键。要建立健全党内个人负责制度,力求克服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揽功诿过、逃避责任的现象。

纪检机关的专门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执行机关的监督制约,与执行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平行的权力。在纪检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各级纪委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管理,以保持相对独立性。纪委的主要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不满一般不得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纪检机关对自己所管辖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具有监督制约之职权,但监督制约的重点应放在同级党委,以保证其政令畅通,避免决策失误,杜绝个人专断,确保任人唯贤,维护法制统一等等。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的过程实行多方面监督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权力。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历代王朝兴衰周期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实践证明,民主是跳出周期率的根本出路。只有人人都拿起制度武器,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才能监督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只要人人监督,腐败就难有藏身之地。只有人人都拿起武器,反腐监督才有力量。

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腐败表现为经济方面的问题。但从本质看,实为一种权力的异化。邓小平在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时认为主要是法制不健全,失去了对权力的监督,他说:“法制不健全,什么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等等,都出来了。”他的“法制防腐治腐”的思想,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要抓国家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必须集中力量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洁法》《监督政府官员法》等法律来限制党政官员的权力,约束他们的行为,防止他们越轨。其次,严格执法,加重打击。按邓小平的思想,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二是要依法从严打击,他说:“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最后,要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

依靠法制反腐败是邓小平辩证反腐观的精髓。他在1992年视察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认为产生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和经济上存在着“法律和制度之外的利益”。因此,只有通过法制建设,强化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权力被滥用。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邓小平同志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腐败分子作斗争”。强调要靠法制反腐败,是由于法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更替而随意改变,因而在克服特权、消除腐败方面具有釜底抽薪的治本功能。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靠法制反腐败,必须切实突出法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核心作用和主导地位。坚持和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将一切职权行为和反腐措施都纳入法制的轨道,提高反腐败斗争的质量、效率和水平。(马文海)

(摘自《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

(责编:乐意、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