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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严禁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2015年03月03日09: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意见》强调,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

《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03日 02 版)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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