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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切实把依法治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何泽中

2015年01月28日11: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兼具有司法和执法的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独特的宪法定位和职能价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分珍贵的制度资源和制度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部署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重要角色和地位。

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国所赋予的检察职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监督愈显重要。《决定》优化和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作用。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两项职能:一是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予以督促纠正。《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此作出说明: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切实解决由于监督不全面、问责不到位而产生的行政权力滥用、公共资源浪费甚至腐败问题。二是提起公益诉讼。《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也专门作出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公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维护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也需要法律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论是从法律监督角度,还是从完善权力制约角度,都最为适宜。

《决定》对检察机关现行职权作了进一步完善。在打击刑事犯罪上,《决定》提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上,《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在诉讼活动监督上,《决定》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部分,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等。

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自觉融入法治建设全局,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把法治建设推向深入。要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犯罪,积极参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检察环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侵犯人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落实督促纠正行政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方式

《决定》站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围绕解决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更新司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在公正司法上,《决定》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人权保障上,《决定》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社会治理上,《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运行机制上,《决定》提出“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检察机关既是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的中坚力量,又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关口。检察机关能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司法机关形象。要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一要始终坚持严格司法。无论是批捕起诉、诉讼监督还是查办职务犯罪,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规定,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强化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的保障。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把关,强化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要强化对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定层级清晰、权限明确的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责任倒逼公正司法。四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完善案件流程信息、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规范、保公正。

积极稳妥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

《决定》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具体的部署。检察体制性改革主要有四项:一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要内容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检察官职业保障。主要是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配套薪酬制度。四是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人的统一管理,实行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规范检察官遴选、任命和惩戒程序,建立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制度;对财物的统一管理,由省里建立统一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保证各级检察院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各级院经费、资产、涉案款物均由省院统一核定、管理。检察机制性改革主要有三项:一是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是按照诉讼和信访相分离的原则,完善信访导入、办理、退出机制。二是关于检务公开。改革的重点是案件信息公开。三是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主要是包括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

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推进改革。通过改革,理顺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管理机制,理顺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规范化建设,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

建设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队伍建设是根本,人才是保障。《决定》强调,“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并对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二是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三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四是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五是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六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针对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决定》明确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要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来建设, 围绕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来建设,围绕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来建设。《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严字当头,坚持从严治检,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字当头强化管理,严字当头落实制度,让从严治检成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常态,不断落实和体现过硬队伍建设的新成效。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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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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