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
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在香港
一、本会以实现革命的三民主义,建设独立、民主、幸福之新中国为最高理想。
二、本会行动纲领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之对外对内政策为基本原则。
三、本会当前之革命任务为推翻蒋介石卖国独裁政权,实现中国之独立、民主与和平,其具体的行动纲领如下:
(甲)消极方面
1.反对蒋介石之武力统一政策,确认叛党卖国的蒋介石为民主和平统一之障碍,发动人民力量,制止内战,争取真正的、永久的民主与和平。
2.反对蒋介石之独裁政治体制,否认其伪造的“国民大会”,伪制的“宪法”,和伪定的“政府改组”。
3.反对一切妨碍人民基本自由之法令与特务制度,力争人民应享的身体、居住、迁徙、通讯、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请愿、游行及免于贫乏、失业和恐怖之自由。
4.反对一切助长内战、窒息民生之财政经济政策,号召人民起来,一致反对征兵、征役、征实、征购、滥发纸币;取消苛捐杂税及一切经济统制办法。
5.反对一切助长独裁窒息民主思想之文化教育政策,号召人民一致起来扑灭法西斯教育,特务教育,洋奴思想,保卫民主文化、民主教育,力争学术自由、思想自由。
6.反对美国反动派干涉中国内政,助长中国内战之政策,号召人民一致起来,要求美军及顾问团退出中国,停止军事及财政援蒋;不承认蒋介石独裁政府之一切卖国借款及订定之中美商约;并展开国民外交,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消除助长中国内战分裂因素,确保远东与世界和平。
(乙)积极方面
1.以经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之民主政权代替蒋介石的卖国独裁政权,在普选产生之民主政权未成立以前,联合各民主党派及各界民主人士之代表组织联合政府,为过渡时间之最高政治权力机关。
2.实行普选制度,凡中华民国公民,除汉奸及内战祸首外,其选举权不受财产、性别、教育、信仰、种族之限制。
3.由普选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颁布宪法,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权。
4.便利人民自由选举,以防杜选举之把持操纵。
5.凡为民主国家人民所应享之一切自由权利,国家应予以合法之保障。
6.在中央政府中,成立基于民选的立法机关,并确实施行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任之制度。
7.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及军事之干涉。
8.严惩贪污,实现廉洁政府,简化政治机构,改善公教人员生活。
9.推行省自治;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划分,采均权主义。废除保甲制度,普遍实行由下而上之民选。
10.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之自决权。
11.本独立自主之原则,与世界各国敦睦邦交,平等和平相处;发展国际和平组织,增进国际文化合作,以保障世界与远东之和平。
12.重新审查各种已经订立而违反独立自主原则之对外协定与条约,改订以平等互惠为原则之新条约。
13.对日和约,必须根绝日本帝国主义之复活,并给予中国人民损失以充分的赔偿。
14.在肃清官僚化的前提下,计划的促进国营企业之发展,在预防独占化的前提下,一般的促进民族资本之繁荣。提倡合作制度,没收豪门资本。
15.扶助农工组织,保障农工生活;实行“耕者有其田”,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6.实行民主教育,保障学术研究自由,限制消灭文盲,确保人民享受教育上之平等。
17.保障妇女在法律上、社会上、经济上、政治上之绝对平等,扩大妇女之职业范围,增加妇女之教育机会,并保障职业妇女在妊孕生育时期之生活及休养。
18.保护海外各地华侨,运用外交努力,提高侨胞在居留国之地位,协助侨胞文化教育之普及与发展,并增进侨胞对于祖国之文化与经济联系。
选自一九四八年一月四日香港《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