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两者实际相差约十个百分点。这个特殊的税收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初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它适应了当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现实,弥补了投资环境的缺陷,为外资“创造”了较多的投资机会,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的数量稳居世界前列,从而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到了大量宝贵的资金,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同时,外资的进入,使国内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中学到了许多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有力地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入世前,外资企业在享受着税收优惠、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又对外资企业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有所限制,因此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入世后,特别是在步入WTO的后过渡期,形势发生了变化,我国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竞争会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双轨制模式,就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其负面效应也正在逐渐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行的涉外税收“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其结果便是“两多两少”:引进的中小型企业居多、跨国公司居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居多,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农业、交通业居少,一些外国公司甚至把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直接导致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不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二,现行涉外税收“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导致“假外资”成为我国一大怪相。假独资、假合资的“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大笔国内资金出国“转”一圈回来就能享受到外资的优惠政策,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
第三,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
第四,从当前的国际投资形势来看,税收优惠已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市场潜力、稳定的政局和劳动力以及生产资料成本成为外国直接投资主要考虑的因素。而这些正是我国吸引外国投资的优势所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市场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综上所述,单单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结束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形势,吸引外资工作也应当适时而变,“两税合一”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既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应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吸引外资政策的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统一的、内外并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把企业所得税率从33%降为25%左右,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由于国际间税率不同而引起的逃税、避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对于已经在我国投资并处于发展期的外资企业,可以规定适当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并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政策使外商获得切身利益。
二、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
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泛泛地给予各类企业,而应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确倾斜的产业或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就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这与WTO的精神相悖,造成对投资的一种限制。而“特惠制”更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注:该提案得到财政部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