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是根据伊斯兰律法进行的金融活动。根据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金融”机构的交易原则,是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是以资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所有交易必须有实实在在的目的,比如说交易融资,或者是修铁路,或者是买机器,都是以实实在在的资产为基础的,而并不是纯粹以赚钱为目的,诸如“期货”这类金融衍生工具,是绝对禁止的。
“911”事件以后,西方和穆斯林世界的关系趋于紧张,许多穆斯林国家担心美国为防止“伊斯兰金融”成为国际恐怖主义集资、汇钱、洗钱的媒介,可能冻结其存款,因此将资金转移出美国。而近几年,国际石油价格飙涨使得中东国家石油财富快速累积,引发强劲的投资需求,“伊斯兰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十分迅速,成为环球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而在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金融风暴中,“伊斯兰金融”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依然保持了稳定的发展态势。据估测,当前“伊斯兰金融”全球规模已达1万亿美元左右,且预计年增长在15%以上。目前在全球70 多个国家有250只伊斯兰共同基金,300多家“伊斯兰金融”机构,掌控着5500亿美元的资产。不仅一些穆斯林聚集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尼、巴林、巴基斯坦、沙特、阿联酋等国对伊斯兰金融十分的重视,一些非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新加坡、日本和香港,为了提高和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把发展“伊斯兰金融”列为重点工作,纷纷着手修改法律和监管制度以适应“伊斯兰金融”的要求,希望藉此增强对石油资本的吸引力。
作为石油进口大国,我国长期与穆斯林国家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大力吸引中东石油美元投资,不但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还具有保护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意义。但我国内地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相当迟缓,远远不能满足中东石油资金投资中国的需求。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促进“伊斯兰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一、建立与“伊斯兰金融”业合作的有效机制。对“伊斯兰金融”业务运行特点、运作方式进行深入研究,积极参与“伊斯兰金融”的国际组织,组织国内金融业同伊斯兰国家进行经贸洽谈和考察,推动双方在拓展“伊斯兰金融”新产品和设施方面的合作。
二、尝试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我国穆斯林人口大多集中在西部地区,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考虑在西部引进或成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二是允许西部金融机构推出“伊斯兰金融”产品,尤其是财富管理工具(如伊斯兰投资基金),吸引中东资金投入西部建设;三是西部企业到国外发行“伊斯兰债券”或由银行安排Murabahah贸易融资等,也是便捷可行之道;四是鼓励西部金融机构到中东国家设立伊斯兰金融窗口。
三、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实验田”作用,率先加强与“伊斯兰金融”机构的合作。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人才交流、与国际资本对接和金融市场培育上具有其他城市不可替代的优势,是全国的基金管理中心。而且深圳拥有地方立法权,可以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以支持“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有利于率先引入“伊斯兰金融”机构,推广符合伊斯兰教义的金融产品,满足国内企业和中东投资者的需要。
四、培养“伊斯兰金融”专业人才。目前,制约“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瓶颈是专业人才的培养赶不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培养一名“伊斯兰金融”专家,至少需要10至20年。这是一门全面伊斯兰知识、东西方金融理论结合的新学问,融宗教﹑法制和现代经济于一体,而且必须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国内高校应当尽早创立“伊斯兰金融”专业,联合国内金融机构,有计划地培养专业人才。
注:该提案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