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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县级饮水源若污染 副省长亲自处置

2014年04月17日10:02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县级饮水源若污染 副省长亲自处置

一旦发生饮水污染、危化品泄漏或是类似突发环境问题,政府部门将如何应对?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对我省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进行部署。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将成立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副省长担任总指挥,18个成员单位分工协同合作,第一时间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饮水源污染即列入重大污染事件

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区分了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省环保厅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政府批准。其中,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签发,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应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省、市。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饮水源地、医院、学校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急预案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最迟2小时内上报

应急预案提出,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地方政府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 特别重大(Ⅰ级) /红色预警

主要表现: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等等。

2、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主要表现: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危化品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等等。

3、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主要表现: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等。

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记者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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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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