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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14年01月16日10: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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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在司法领域全方位落实人权保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决定》鲜明地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并作为一条进行专门论述。

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人权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司法保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充分考虑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明确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切实保障被害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健全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预防、减少侵犯人权的行为。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加强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劳动教养制度予以废止。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强化司法救助的政府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完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做好法律解答咨询,办好法律援助案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权的作用,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结构,加强行业自律。(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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