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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梅: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014年01月14日14:38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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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标志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能够承接政府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推动政府改革,优化社会治理

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公共管理改革的总趋势是从管理到治理,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引入了“社会治理”概念,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背后体现的是理念、方式和制度的变革。社会治理与传统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不同,主要方法不是强制命令,而是通过合作、协商、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管理社会事务。实践表明,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必须将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功能。社会组织具有植根于社会的优势能与政府优势互补、发挥作用,是政府有效治理的有力助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它可以很好地担负起代表和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职责,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政府可以很好地架起与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大大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改革,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小政府,大社会”——流行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已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和共同选择。作为理想的承接载体,社会组织逐步进入公共治理领域,逐渐承担从政府逐渐剥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性事务,政府才能真正正确履职和优化结构。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在政府管理视野下,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的供应主体。随着现代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上升,这种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对社会生活领域治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效率不高、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限,而且各级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以民间性、公益性和自主性为基本特点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和分配社会资源时往往更有效率,能够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治理职能交由能担此重任的社会组织承接成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批的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尤其是扶老、救灾、助残、助学和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如,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1万个。全年有1325.0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有1293.3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3639.6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因此需要发挥社会组织优势,通过委托、协议、参与招标、合作外包等方式,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以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与政府联合或独立提供公共服务,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互补,形成更为健全与科学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反映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入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公民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势,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呈现了新的特点:突发性增强、群体性增强、对抗性增强、主体多元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疏导。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具有贴近公众、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整合和协调公众利益等优势。社会组织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可以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可以积极应对各种环境变化,反映相关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公民参与的平台,可以促使公民监督国家权力,影响和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意反映的越及时,就越不容易引发对抗性矛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合力,扩大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因此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应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在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这些社会组织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激发社会活力、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的作用。

当前应重点培育对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联系最直接的部分社会组织,为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重要贡献,这是符合实际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我省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去年6月份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成为全省第一个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地区,打破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消除了众多草根社会组织难以合法注册的困扰。但是,降低门槛不仅会带来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会带来诸多管理问题,社会组织也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如能力提升、政府支持、共同认可等等。因此,要尽快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

同时,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快政社分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和独立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逐步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统计、资质认证、协调行业诉讼等职能,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实现其对行业内部企业本应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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