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中全会精神在基层】福建出台机关效能建设法规
日前,福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这对于规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约束力。
条例对绩效管理、效能督察、效能投诉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指出,各级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各级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条例强调了效能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办事过程出现六种情况,将被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行为。
出现八种情况,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况。
福建省效能办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依据由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由过去的靠政策、靠行政手段来推动,转变为以法律、法规来推动,为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记者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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