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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全局谋服务 因地制宜出实招——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报道之六

2013年11月29日10:3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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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足全局谋服务 因地制宜出实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对于全面推进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在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思考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招”。

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认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关键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对此,他结合天津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领域的监督,严肃查处和积极预防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更好地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法律保护,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强省。针对这一实际,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提出该省检察机关将在“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上下足功夫。他介绍,下一步,该省检察机关将在加大力度打击影响改革的各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已经开展多年的“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和“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常态化,及时掌握改革中企业的涉法需求;着眼维护企业正常秩序、健康运营,更加注意办理涉企案件的方式方法,加强与公安部门对经济大会战等集中办案行动的法律政策把握、案件移送研究,形成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浙江检察机关率先建立的民事督促起诉机制,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看来,服务经济发展关键是要坚持跳出检察看全局、干检察,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结合山东实际,他提出三个围绕:围绕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依法严惩走私、制假售假、传销、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推动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围绕保障国有资本安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国有企业经营和改制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提升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围绕激发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联系服务企业机制,突出强化对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结合该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区域特点和战略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五个环境”,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定有序的生产环境、健康规范的管理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服务细节上,努力做到“五个并重”:服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并重,服务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并重,服务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并重,服务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并重,服务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和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并重,促进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认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体制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为此,他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六种意识”。一是服务中心意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把服务经济体制改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二是平等保护意识。切实贯彻“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要求,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三是优化环境意识。要充分发挥法治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四是依法执法意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能以纵容违法犯罪来创造所谓的“环境”。五是政策策略意识。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审慎、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六是决策参谋意识。善于通过执法办案发现、研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新动向,提出合理建议,促进改革顺利推进。

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遇到的问题也相对“超前”。对此,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结合全会精神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思路。“依法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合同诈骗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依法惩治侵犯驰名商标、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等犯罪,促进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证券等犯罪,保障金融安全。”他还特别强调要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势,稳妥办理涉及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案件,慎重办理政策法律界限不清或难以定性的案件;在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注意正确把握执法方式和办案时机,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生产秩序。”

(记者张宁 范跃红 贾富彬 吕峰 郭清君 朱香山 通讯员宋春波 丁伟 张志远 廖旭 韦磊 采访整理)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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