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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恰逢其时 意义深远

吉林日报
2013年11月27日11:12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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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恰逢其时 意义深远

  正逢党的十八大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新部署之际,我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修改后的《条例》,为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化预防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对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贯彻实施《条例》是检察机关预防监督职能的强化。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拓展和延伸。《条例》的修订,从总体内容上看,对检察机关预防监督职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强化,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和责任。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明确其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一同具有宏观协调、指导、检查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般性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在微观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问题上,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包括在监督的各个环节上的预防职责。特别是把“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放在同级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的同时,要担负起综合、组织、协调的任务,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参谋助手作用和中枢、推手功能,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推动预防工作的落实。

  贯彻实施《条例》是动员社会各界形成预防工作合力的法制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具有广覆盖、多触角、原则性指导与程序性规定紧密结合的特征,不仅对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对政府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应承担的法律职责、责任,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方法和一般程序、步骤、环节等,给予了法律界定和规范,对于社会各界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条例》是对预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条例》的修订,着眼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深刻理解“法律监督”的内涵,充分运用预防工作的实践成果,着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大大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和社会化进程,在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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