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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民生读本之一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土地改革解读:财产权利,农民应该分享了

记者 梁潇 康传义
2013年11月22日08:04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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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地改革解读:财产权利,农民应该分享了

新华社图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发展方式、分配方式的重要资源。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无疑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兼顾土地利用效率与农民收益增长,是体现公平与效率的重大举措。”陕西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王建康说。

同权同价,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2013年11月,长安区杨庄街办上堡子村的村主任尤言绪,正和村干部、村民代表们在西安其他区县做详细调研,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怎么才能把村里的土地,好好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来”。

早在2006年,村民李百奇和其他40户农民,将自家手里共计80亩土地,以每亩4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一户商家,合同签订的承包期为十五年。但是,几年过去了,李百奇却后悔了,因为当年的承包价,已经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土地创造了多少收益,也与自己关系不大。

这个发展中的事例,凸显了农民从土地获益中的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是稀缺的基础性要素。从一定程度上说,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原来的土地制度扭曲了建设用地市场,导致农民难以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也助长了工商资本多占土地的动机。在事实上影响了土地利用效率,形成了土地资源稀缺与建设用地空置并存的现象。”王建康分析说。

土地改革,着眼于提高土地效率,盘活上亿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现代农业体系;土地成为农民、村集体最重要的财产,农村发展更好,农民利益更大,农民还可以带着从土地获得的第一桶金,进入一个新的生活和发展空间。

《决定》中还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目前,农村居民可以拥有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农地、宅基地和房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从来都是从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以及农地经营的客观诉求出发的。通过对土地产权的多元化分解,给土地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交易流转,其定价和收益的分享提供了必要前提。”陕西师范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明说。

“《决定》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强化,会使农民更爱土地,更加珍惜土地,更加重视在土地投入,从而促进全省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省农业厅厅长白宜勤说。

土地入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11月,高陵县天举家庭农场的负责人邱建波,正忙着在自家果园里喂养土鸡。目前,邱建波的家庭农场,一共流转来300多亩的土地,种满了梨树和杏树,果园里还养了一千只土鸡和300多只兔子。

在今年9月刚刚拿到家庭农场执照的他,高兴地说“咱现在也是一个法人了!”谈及今后的发展,除了丰富多品种的种养和经营,他还计划以“土地入股”的新方式,多流转一些土地,带动一些农户,加入他的农业“团队”,而在邻村的西安新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已经成功开展的“土地入股”合作方式,也带给了他很大的信心和勇气。

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做出的综合判断,《决定》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谈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农业经营体系方面的创新,省农业厅厅长白宜勤从这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有了变化。过去关于农业经营体系的表述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次在传统家庭经营、集体经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适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需要,使农业经营体系更加完善。

二是拓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能的基础上,新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和入股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流转权利,流转限制有了较大程度的放宽。

三是更加注意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决定》创新之处在于增加了“在公开市场上”几个字,体现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的深刻内涵,对强迫农民转出土地的做法进行了限制。

四是明确了财政资金可以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通过支持农民合作社,形成一些资产,但对这些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属及管护问题,一直缺乏明确的政策,在监管上造成比较大的困惑。《决定》这次明确,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其权属作了比较清楚的规定。另外,《决定》还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

城乡一体,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是《决定》中的重要一笔。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刘明分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既是进一步实现城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未来还将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逐步消除城乡区域壁垒,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城乡一体化发展将相得益彰。

(责编: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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