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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转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新疆:机关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将受罚

2013年08月13日15:58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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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区转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机关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将受罚

本月起,我区的机关单位再不能随便发购物卡、购物券、会员卡了。记者日前从自治区监察厅了解到,我区已转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8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此规定,自治区还将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今年6月联合下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明确,出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12种行为之一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还明确,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记者赵志芸)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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