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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为农服务体系 构建新型经营主体

——学习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有关农业发展政策的体会
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巡视员 庄严
2013年07月30日16: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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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培育为农服务体系 构建新型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大确定我国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特别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指明城乡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做出了具体部署。上述重大决策对于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供销合作社来说,无疑是一种责任和己任。本人结合学习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有关农业发展政策的体会,对供销合作社打造符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系和服务主体谈一点粗浅见解。

一、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经营主体现状及优势

熟悉农村工作的人都知道,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农村商品流通经营服务业务,其历史发展悠久,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系统上下努力把提升为“三农”服务能力作为改革发展主线,着力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使整体为农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据全国供销合作社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拥有直接或间接为“三农”服务经营主体11.7万个,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3361个,年销售额5892亿元;农产品经营企业2516个,年销售额4900亿元;再生资源经营企业1608个,年销售额1785亿元;基层供销合作社1.9万个,共设立各种经营网点27.5万个;主导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7.7万个,入社农户1063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2042个,带动农户1659万户,帮助农民实现收入593.7亿元。全年直接收购和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5181.9亿元。此外,共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社27.5万个,开办农产品加工企业835个,建立农产品商品基地2.9万个。上述经营主体广泛分布在全国城乡各地,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在活跃城乡流通,服务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从以上数据和内涵来看,供销合作社开展为“三农”服务比较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具体表现在:一是长期扎根农村,担负着发展农村商品流通任务,与农民有着天然联系,在政府与农民之间起着桥梁与纽带作用;二是已形成了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城乡服务网络,具有经营网点多、业务范围广和服务链长的特点,既融入“三农”,又具备进入市场的能力;三是涉农服务领域十分宽阔,跨越一、二、三产业,关系农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并始终把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作为全系统的核心业务来发展;四是具有较强的整体经营实力,尤其是近几年通过新网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等中央资金投入,大大改善了经营条件,为做好“三农”服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面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看到供销合作社在完善和发展为农服务体系方面,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难点并重,其巩固现有成果,培育新的经营主体任务还十分艰巨,在体制上、机制上消除制约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深层问题还有待于破解。因此,坚持改革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建设,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中心任务。

二、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一)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社组织,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竞争力的需要,因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农民合作社定位为是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发以来,供销合作社组织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截至去年底已建成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7.7万家,占社会总量的11.3%,这些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带动了当地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民增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引领和示范效应。供销合作社应加快这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重点发展主导型专业合作社,兼顾领办、协办和指导类型。所谓主导型:即在专业社中必须持有一定的股权,有条件的还要给予一定的投资扶持,形成经济利益上的纽带;在业务上要有紧密关联性,把专业合作社发展融入到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之中;在收益回报上真正按合作社原则进行分配。另外要注重专业合作社建立的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立足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资源优势,经营产品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着力创办有特色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农机、土地托管等各类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联合起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积极发展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供销联合社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都比较小,市场竞争力弱,不具备进入大市场的能力,客观上需要进一步联合及专业上的整合,因此,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农产品供销联合社是有效的发展途径。

从近几年实践来看,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业生产和促进农产品流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际上供销合作社在生产领域并不具备太多的优势,其强势在于农产品流通的供与销上,而农民恰恰苦于所生产的产品找不到市场,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因此,供销合作社应大力发展建立在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与其紧密相连的农产品供销联合社,形成“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供销联合社”的经营模式,通过这个主体将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连锁超市、社区网点、及大型消费团体链接起来,把各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直接送达到消费者手中。通过品牌培育、加工储运能力建设,延伸农产品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协调发展。

(三)大力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目前,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共拥有各级政府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42家,主要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及经销业务。从现有龙头企业发展状况来看,还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企业规模小,经营覆盖面窄,与农民利益结合不紧密,服务能力低等弱势,发展空间和潜力很大。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合作社一是要继续通过改革、重组和开拓经营,在棉花、农资、茶叶、食用菌、果品、蜂产品、畜产品等传统经营优势中,打造一批具有国内竞争和走向国际贸易型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二是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资源,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新网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结合起来发展。三是要强化龙头企业与农业生产的对接,采取“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基地”等多种连结方式,形成生产、流通一体化的新型经营体系。四是要扩大龙头企业的数量,争取在短期内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具有一定竞争实力,覆盖全国不同地域和区划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延长农业产业链,开展农产品精加工,增加农业附加值,使农业整体效益得到提升。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连结机制,使农民分享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润,增加农民对龙头企业的依附度,形成龙头企业稳固的发展基础,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更加科学有序的发展。

(四)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发展

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是供销合作社依托原有经营网络在乡村建设的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集日常生活、商业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科技、信息、文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经营服务。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农村流通发展水平,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服务与管理模式的最好实践。

截止去年底,供销合作社系统已建成农村综合服务社27.5万个,约覆盖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在经营与服务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专门为此出台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指导行业规范化管理与发展。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在编制该类设施的建设标准,为规范此类设施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应该说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发展,完全符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精神和要求。供销合作社应乘势而上,加速综合服务社的发展,对空白乡村加紧布点,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国所有的自然村都能够享受的这项服务。同时,对已建成的综合服务社要继续加以完善,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吸纳其他行业的关联服务项目进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

(五)积极创办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滞后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这主要源于一些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没有农村网络支撑,信息不对称,在农村借贷成本高,风险大,所以不愿意贷款给农户。对如何破解农民融资难问题,供销合作社在这几年做了不少尝试,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资金互助社,通过联合社开办农民贷款担保公司,或直接参与村镇银行建设、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些,不仅缘于供销合作社具有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天然优势,更在于其能够将信用合作与生产、流通合作融为一体,能够做到全过程跟踪服务。

随着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力度加大,政策环境会更为有利于合作金融发展。作为全国性的为农服务经济组织,仅靠分散方式从事农村金融服务是形不成合力的,显然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供销合作社应在巩固现有成果基础上,搭建更大的为农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议集全系统力量发起成立“全国供销合作社惠农金融服务中心(银行)”,由这个中心面向系统和农民社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中心可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牵头组建,各省(市)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全系统上下联动,分级设立经营机构,基层设立直接为农民服务的营业部。各级中心均实行股份合作制,以资本为纽带相互连接。同时,建立起完备的管理、控制、运营和利益机制,在国家金融政策指导监督下,开展金融经营服务活动。金融服务中心资金来源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争取国家农村金融服务扶持资金,金融机构委托信贷与调剂资金等。也可将各级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形成的公共积累资金注入到中心,这样既可以满足原始资本集聚需要,也起到了还“社”于民的作用,形成以金融为纽带全国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实体。上述构想符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客观上也具备实现的条件,值得有关方面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予以重视和支持。

总之,供销合作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定位,在推进经营服务和组织创新上下功夫,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最终实现办成真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伟大使命。 

(责编:单莞婷(实习生)、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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