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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建设法治质检的几点思考

骆岚 法规司主任科员  郭剑刚 法规司副处长
2013年07月30日14: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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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对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建设法治质检的几点思考

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不仅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十八大报告通篇贯穿法治精神,指出法治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更是重要目标。按照十八大报告要求,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使我们建设法治质检的任务更加紧迫。当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

一、质检系统如何贯彻十八大对法治建设的要求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质检增强精神动力。

法治建设,尊法为首,学法为先。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到底,就是要树立对法治的尊崇,把对法治的信仰变得像呼吸一样自然。让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状态,成为主流文化,成为核心价值观。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培养对法治的信仰,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当法律不仅仅是空洞符号、纸上图腾,只有当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武器,才会真正被重视和遵守,才会真正被信仰和敬畏。树立法治理念,必须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为依托,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让尊法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通过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执法,使守法成为减少自身损失的本能行为,法治理念才会真正深入人心。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使学法成为自愿、守法成为自觉、用法成为自信。

(二)大力培养法治思维,为建设法治质检确立行动指南。

尊法而学法,学法以用法。对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新要求,是十八大报告一大亮点。什么是“法治思维”?我认为,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追求,按照法治精神和原则进行思考、分析、判断的逻辑思维过程,就是法治思维。

十八大报告专门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重公权轻私权、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维误区,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培养法治思维,用制度思维代替人治思维,首先要努力培养合法性思维,在制定文件、作出决策前,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不是“有为必有据”;其次要努力培养程序性思维,在行使权力、监督权力运行时,注意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不是“有为必有序”;第三要努力培养权利义务思维,在设定权利义务时,研究是否存在损害相对人合法权利、违法增设相对人义务的情形,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有为必有责”;最后要努力培养公平正义思维,在设定法律要求和行为后果时,分析是否符合追求公平、维护正义的价值标准,是不是“有为必有果”。只有思维方式的转变,才能实现质检法治工作方式的转变和效果的提升,从而深化法治质检建设。

(三)熟练运用法治方式,为建设法治质检提供根本途径。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法治方式”。什么是“法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对法治方式的最好解读。

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在不同利益的博弈中追求公平正义,就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把法的制定过程变成利益博弈过程、形成共识的过程,把法的实施过程变成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促进社会和谐过程。通过各项工作全面法治化来化解矛盾、推动发展。质检工作由十大业务领域构成,监管范围广泛,问题复杂,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协调;质检系统有庞大的技术机构,为保障客观公正检验、科学权威执法、有序竞争发展,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准确定位;质检部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觉醒,质检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我们要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体系的高度,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问题,推动质检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四)探索构建法治体系,为建设法治质检指明奋斗目标。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坚持法治,也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五大建设中“全方位”坚持法治,国家各项工作都要实现法治化。在我看来,这就是对法治工作“全覆盖”提出的明确要求。这种全面法治化逐步完善、逐步定型,终将构建起一个新体系,那就是法治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源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让法律从“纸面上”走进“现实中”和“行动中”,在整个国家和社会中实现全面法治化,是法治工作的新任务,也是构建法治体系的核心要义。对质检系统而言,构建法治体系,就是要以制度体系为基础,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法治化。

当前,质检各项工作距离实现全面法治化还有不小差距。个别人法治理念依然比较淡薄,不懂法、不信法,对法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个别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还不够强,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任意损害相对人合法权利,随意减少法定程序,“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的现象;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得还不够深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也还有待进一步健全。这就要求我们要从顶层设计上,以完善质检法规体系为核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质检法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法规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运行中,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体系、执法监管体系、执法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按照法律要求,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规范;从监督权力上,进一步健全监督评价体系,推行问责制和风险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责任。我们要把构建法治体系作为建设法治质检的奋斗目标,为中国特色质检之路奠定基石。

二、法制工作如何在坚定中国特色质检之路中发挥作用

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质检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质检体系的关键。走好中国特色质检之路,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需要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质检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急需规章,基本解决质检工作制度完整性、适用性与操作性问题。一是加快修订计量法、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增强质检制度体系适用性。二是推动设备监理管理条例、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制定出台,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进出口食品管理条例制定,增强质检制度体系完整性。三是制修订配套部门规章,提高操作性,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四是推动涉及质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工作。

(二)探索以立法促进质检工作融合、资源整合,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整合资源,完善以大质检为核心的质量监管体制。

通过对质检系统质量技术监督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内生产领域与进出口环节监管等方面职权的全面清理,用法律制度确立一套符合质检系统发展现状的保障体制。以充分发挥质检系统整体效能、优化资源为目标,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产品质量责任法、实验室管理条例、国家质量奖励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完善中国特色质检法规体系。

二是调整监管模式,促进质检部门职能转变。

以法规的形式对质检机构职能予以确定,解决监管过度、监管真空问题,改变过去对企业监管多、摊子大、战线长的模式,找准质检机构监管的科学定位,追求监管效率,满足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充分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大力推进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蓬勃发展,划清质检监管机构的职责界限,干预不缺位,引导不缺位,真正将质检机构建立成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型政府机构。 

(责编:单莞婷(实习生)、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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