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饮用水安全立法,构建和谐美丽中国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高度凝练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体现了当今中国对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深入理解与贯彻。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对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水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之一,饮用水安全问题一向都是老百姓普遍关心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而饮用水的安全形势,与我国水环境的整体形势密不可分。当前,我国水环境形势整体仍较严峻,而且水污染问题具有成因复杂、影响范围广、污染物类型多样、负荷高和数量大等特征,不仅使得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雪上加霜,而且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结合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地区总结的经验看,饮用水安全作为水环境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根本的保障措施就是严格立法。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现状
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各地区、有关部门始终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和资金投入力度,工程建设速度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律方面,与饮用水保护密切相关的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务院制定的与饮用水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等五部委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积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我国饮用水保护依据的基本法律。《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入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现行的法律规范组成了我国的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对我国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城乡饮用水安全面临严峻形势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矛盾突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仍较突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
1、缺乏针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目前,饮用水安全还没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现阶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等法律法规,系统性、整体性考虑不足,缺乏完整的饮用水安全管理政策;且有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而从未经过修订,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2、部门职能存在交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部门较多,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住建部“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卫生部“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对象是一致的,职能职责往往难以分清。
3、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的水源地保护制度难以落实。此外,跨行政区域水源地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水环境质量标准与供水水质标准和饮用水卫生标准间相互不统一等问题,也导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4、对水源地内排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从《水法》规定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但是,对于危害饮用水水源的其他违法行为,却没有从严处罚的规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三、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提高中国饮用水安全态势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在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下一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境外国家与地区饮用水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保障管理工作。
一是针对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尽早制定一部专门性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作为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域的统领法则。针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供水等各个环节,统筹城乡发展。同时对现有的饮用水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等进行整合,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理顺管理机制,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权威的饮用水安全管理体制。
三是强化水源地保护相关制度建设。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内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责任;加紧制定饮用水安全保护领域一些必备的专门性制度,包括水源地科学选址、水源保护规划、水源地保护制度、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水源地巡查、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处置、信息公开等;建立流域饮用水源统一管理模式,修订完善现有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从源头到末梢全面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四是强化饮用水安全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包括水源地水质信息、基础环境调查信息、自来水厂的饮用水水质信息、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规划等。进一步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行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美丽中国”是我们追求的美好愿景,也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现实目标。只要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我国饮水安全保障立法,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我们终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乡饮水安全问题,迎来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