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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谱新篇  凝心聚力向未来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科员  沈新华
2013年07月29日16:0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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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体制改革谱新篇 凝心聚力向未来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机制并列起来,作为社会建设与社会体制改革的四大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聚焦社会组织,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推进职能转移、下放、整合和加强为基本举措,要求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地方放权,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对微观事务干预,要求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做出重大部署,全面厘定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战略蓝图。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确立的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开启了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篇章,机遇前所未有:一方面双重管理体制的突破,为社会组织掘开了源头活水;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释放了社会活力;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续航动力。另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要求,必将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顶层设计,有利于加快修订社会组织的三个行政法规,有利于加速形成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新格局。大时代创造大机遇,大机遇铸就大发展,大发展实现大作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大发展必将为改进社会参与、扩大社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推进社会民主进程贡献新的力量。

改革不是按个钮就能换频道,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伴随而来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一是利益博弈的考验。推进政社分开,取消双重管理,实际上是“削减”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利,牵涉复杂的权责关系调整与利益博弈,并非易事。二是革新观念的考验。改变某些基层和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忽视、否定、防范的旧观念,改变登记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入口”控制、“重登记、轻管理”的惯常思维,恐有阻力。三是创新管理的考验。面对将呈量级增长的社会组织,如何变革传统登记与管理服务模式,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职,如何并重培育和监管,如何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亟待规范。四是作用发挥的考验。社会组织自治水平不高,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足,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效能不够,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商协同作用,尚不到位。

《国务院机构改革任务分工》对四类社会组织开展直接登记,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都已逐项明确了责任部门、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完成好这些任务,首当其冲要加快顶层设计,推动出台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导思想、方针目标、工作思路、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进修订涉及社会组织的三个行政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登记、管理、执法等原则规范,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加快制定年检、信息公开、执法、财税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配套政策。

关山初渡路犹长。改革方案和顶层设计再好也不会自动实现,唯有狠抓落实,才有希望。围绕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当前首要抓好以下四个结合:

——上下互动与左右协同相结合。上下互动,一是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向地方放权,将基金会、异地商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最大限度授予地方民政部门;二要加强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沟通,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工作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三要抓好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相结合,改革一旦铺开,进一步推动全靠“顶层”的设计是不可能的,各地要利用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契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推动党委、政府出台社会组织地方性法规政策。与时同步,要加强左右协同,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法制建设、日常管理、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行业规范、购买服务等方面通力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科研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加强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推进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积聚社会组织正能量。

——直接登记与各司其职相结合。直接登记意味着民政部门极大地增加责任面、增强工作量。任务翻番,势必要求进一步充实管理力量,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精干效能、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编配人员,保障经费;要求建立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创投、评估、人才、外事、党建等管理服务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服务,共同管理。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登记备案、年检评估、执法查处等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对在本领域活动的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提供服务;依法加强在本领域活动的社会组织的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查处。

——改革存量与培育增量相结合。改革存量,是指推动现有政社不分的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部门脱钩、管办分离,改变行政化倾向,理顺政社关系。允许社会组织适度竞争,探索一业多会,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这方面需要我们按照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时间节点,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在分类试点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培育增量,就是在培育新的社会组织时,要在已有基础上实现“量增”、“质变”,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化科技类、支持协同管理类社会组织,鼓励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改革存量与培育增量上,要切实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过渡,到2017年底实现全面对接。

——培育发展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培育发展,就是要建立起新型的政社互动关系,通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设立发展基金、税收优惠、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通过制定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信息公开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指导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水平,使其在社会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务服务中彰显作用。综合监管,就是要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维护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秩序。总之,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茫茫九脉流中国,纵横当有凌云笔。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部署,用好“指挥棒”,甩开膀子,迈开步子,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用勇气、智慧和韧性去积极回应广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深化改革的强烈呼声和殷切期待,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政策创制,引领社会组织乘风破浪、继往开来,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发挥应用的积极作用!

(责编:高雷、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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