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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促进中国特色民办社会事业发展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刘振国
2013年07月29日16:0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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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促进中国特色民办社会事业发展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全面部署。胡锦涛同志的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报告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全面部署,有多处关于社会组织的新目标、新要求的论述,特别是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提出,其核心要义就是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就像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样,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对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具有宏观的引领作用和直接的指导意义,指明了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方向,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学深学透、准确把握、融会贯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特别是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力量集中到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中来,使十八大的重大战略思想和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社会服务、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八大精神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的巨大空间。

一、围绕大局,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事业正在向政府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格局转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服务性等特点,是我国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十八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明确“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明确“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围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求“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出“鼓励社会办医”;围绕“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提出“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力度,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围绕“继续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提出“加强人大、政协、地方、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这些重要论述突出人民主体地位,突出社会公平正义,突出城乡一体,突出民权民利,突出民计民生,突出共同富裕,突出社会和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空间。我们要自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发挥作用融入党和国家的事业的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努力找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管理工作与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的结合点、着力点、落脚点,在服务大局中提升我们的工作,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奋力开拓民办非企业管理工作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正视困难,全面分析民办非企业管理中面临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吉德林法则认为,认识问题并把困难清清楚楚理出来,就已经解决了一半。就是说,只有先认清问题,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以来,到2011底注册登记的数量达到20.4万个,占到社会组织登记总量的44.2%。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三类社会组织中面临困难和问题最多的一类。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建设滞后,到现在为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仍执行的是1998年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只有六章32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满足民办非企业单位迅猛发展和登记管理的需要。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落实问题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弥补了国家在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不足,为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许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平等地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即使法律政策有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政策,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时也难以落到实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收政策、票据政策、人事政策等方面面临许多问题。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主要特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实体性单位,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服务来实现其社会功能。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这些单位不可避免地遇到产权属性、资产界定、退出程序等现实问题。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力建设问题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基础薄弱、规模偏小、能力不够、作用不足,部分单位营利倾向严重,部分单位社会声誉不佳,从总体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处于发展的处级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面临的诸多问题,既躲不开,又绕不过,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有勇气攻坚克难,又要实事求是,面对现实,不脱离实际地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全面合作,共同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在三类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在基层、经验在基层、创新在基层。在全国性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仅有不到50家,仅占全国性社会组织的2%左右,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数量也大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在地(市)和区(县)层面,很多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多于社会团体的数量,甚至远远超过社会团体的数量,而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速度也高于社会团体。广东省有社会组织33176个(截至2012年7月底),其中社会团体1496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913个,基金会296个,民非的数量超过了社会团体。安徽省社会组织的年平均增长11.1%,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增长率达到15%以上。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需要地方的支持、需要地方的经验、需要地方典型的案例认真剖析和研究,需要加强上下合作,左右配合,整合资源、共同研究和解决管长远、管根本的制度、体制和机制问题。一是共同研究问题。在共同归纳和梳理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科学发展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和有条件、有能力、有经验、有积极性的地方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做到对这些问题的心中有数,应对有策。二是分类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等各个领域,并且各地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形势各异,在工作中,可指导各地结合的实际情况,顺势而行,主动作为,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和增长点。三是推动创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我国国情复杂,一时看不准、吃不透的改革创新,可以先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并有及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总结推广,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治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就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加强能力建设。一般认为,同商业机构相比,非营利组织更具有生命力,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如此,有些组织风光一时却无法长久,有些组织初衷很好却无法发展壮大,有些组织成功运作一段后却出现了信任危机。这些组织的起起落落说明,运营社会组织仅有激情、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建立起健康的运行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方式,正可谓“有爱心更要有能力”。管理学大使彼得·德鲁克曾讲到,我见过即使在平庸者的领导下,许多企业和政府能够生产很长一段时间,但在非营利组织中,领导能力的平庸则会立即暴露出来。一个显著的差别是非营利组织的成功与否不只是一条评价标准,而是一系列标准。你必须学会平衡和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评价业绩的一系列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的社会组织,对其科学管理的要求相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更高。因此,需要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强化宗旨和使命意识,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工作运行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搭建平台,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服务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行业多,业务差异大,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面向公众提供社会服务。因此,服务的品质、服务的效果、服务的特色是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标准。品牌是服务品质和服务声誉的有效载体,品牌建设是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提升民非单位整体形象的重要措施,是提升民办非企业服务品质的有效途径,也为有效整合登记管理、功能发挥、服务保障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搭建了载体和平台。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服务社会,一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体系和方法措施,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主要载体地位。明确发展重点和方向,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提高登记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政府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二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水平。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信息公开,提供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优质服务,塑造一大批有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服务品牌,产生一大批品质好、受尊敬、可信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真正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三是完善服务措施,建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服务社会的长效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服务社会的情况作为对其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在重要内容,作为对其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加大社会各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宗旨、作用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通过塑造品牌、服务社会,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素质、能力和公信力,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创新,推进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组织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责编:高雷、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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