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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绘刑事申诉检察新图景

——十八大报告“加强法律监督”之我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孔 静
2013年07月29日14: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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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描绘刑事申诉检察新图景 --十八大报告“加强法律监督”之我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随即强调,坚持法律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法律监督”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被提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法律监督”后,政府工作报告再现“法律监督”,可以说,是在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层面上的一种高度共识。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的地位至关重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虽然有多个部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如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在承担诉讼职能的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监督职责,但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承担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

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可以简单概括为:通过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实现对内监督,通过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实现对外监督,通过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现权利救济。从诉讼程序设计来看,刑事申诉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是申诉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从监督对象上来说,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所有终局性的决定、对法院所有终局性的刑事裁判,均具有监督权,以至于有人用“法官之上的法官”、“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来描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在法律监督中角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法善而不循,亦虚器也”。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刑事申诉检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并不彰显,定位亦不清晰,其法律监督的角色,图景模糊,甚至可有可无。如,长期以来刑事申诉检察与控告检察由同一个部门即控申部门承担,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往往将维稳作为考评重点,控申部门多将工作重心放在接待来访、排查矛盾隐患和做好稳控工作上,无暇顾及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更有一些同志将刑事申诉等同于涉检信访,把一些应当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作为一般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处理,刑事申诉检察职能不断被“边缘化”、 “弱化”。在这种背景之下,刑事申诉检察的专业性被湮没,人员配备也多为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老同志,年龄结构老化,倾向于从事接访、维稳等工作,不强调法律职称和办案实务经验、不具备出席法庭的工作经验和能力,难以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程序的不断理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也逐渐规范化、专业化。如,全国已经有八个省级检察院以及部分市县级检察院单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2012年1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以及出庭支持抗诉职责由公诉部门调整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该类案件的受理、审查、抗诉、出庭支持抗诉职能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集中行使,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明显、业务工作特点更加突出、司法救济程序更为完善。办案程序改革后,各地相继办结一批出庭抗诉案件,纠正了不当裁判,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2013年1月,高检院召开全国第二次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重点提出配齐配强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调配有公诉经验的人员到申诉部门的明确要求。刑事申诉检察厅更是采取了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采取庭审观摩、出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刑事申诉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这些举措,对克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难题和瓶颈无疑都是有益的尝试。正是因为这些尝试,描绘刑事申诉检察新图景的路径也越来越清晰:

刑事申诉检察应当定位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中的重任不可推卸、责无旁贷。刑事申诉检察乃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将刑事申诉检察作为一项重要业务和核心业务来抓,将刑事申诉检察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司法和谐的重要支撑点。只有刑事申诉检察从“边缘化”、“弱化”,走向“核心”,成为“支柱”,获得长足发展,加强法律监督才能落到实处。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化解矛盾。十八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刑事申诉成本低、没有次数限制。个别地方甚至为了解决一些经年缠诉案、化解矛盾,突破法律底线,“花钱买平安”,一些申诉人反复申诉,形成“办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多一起涉检信访案件”的怪圈,不仅占用了目前有限的刑事申诉检察司法资源,而且损害执法公信力,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违背设立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初衷。因此,诉讼与信访分离势在必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始终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化解矛盾,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即为终结结论,通过“有限申诉”,制约当事人缠访闹诉,增强司法者的责任意识,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

刑事申诉检察官应当具有“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天下之事,不患难行,而患无行之人。”对内监督检察官办案、对外监督法官办案、直接面对已经穷尽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刑事申诉检察官应当是优中之优,具备厚重的法学理论素养、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良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只有赋予刑事申诉检察官“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让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成为有志之士的尽展才华、纵横捭阖的舞台,刑事申诉检察方能真正成为加强法律监督的一柄利剑。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刑事申诉检察新图景的描绘需要准确的法律定位、开阔的法治视角、强烈的职业认同感。而画笔,就在每一个刑事申诉检察人的手中,就在你我的手中。

(责编:高雷、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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