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回 答
在我读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是一篇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献。报告系统化、理论化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阶段,也为我对健全生态文明法治的困顿给出了回答。
心有牵系问禅关,参求无数音杳还。从2002年开始系统学习环境法学,到2005年进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工作,或许更早从父亲20年前担任基层环保局长开始,我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问题和突破保持关注。我为2005年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而欣喜;为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出台而激动;为每一次立法研讨会上领导和专家们的睿智执言而折服;为自己参与国家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倍感荣耀。然而,听到的看到的严峻现实,身处北京感受到的“北国风光,尘封霾飘”,学者关于环境法治建设的严厉批评,让我每思至此,心绪沉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三十余部环境领域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成百上千的配套法规,从中央到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反复学习,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可为什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然如鬼魅一般如影随形?为什么公众感叹“工资涨了,生活好了,蓝天没了,河水黑了”?为什么很多环境政策和规范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难以实施?究竟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失效,让环保法律有效实施、让环境执法不打折扣?更深层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既能发挥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功能,又能避免环保与发展“两层皮”?如何让环境制度发挥更大的价值,让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融入社会发展的进程,让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奏出一支隽永的协奏曲?
我的困顿,从报告中找到了回答。
推进“正义”的生态文明建设
正义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我国传统伦理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都体现了“正义”的思想。从一己之身的“欲”和“不欲”推而至对个人行为施加于别人影响的正当性进行考量,这应该是我国传统伦理对正义作出的最深入浅出的解读。而老子在《道德经》中所称“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更强调了人道当取法于地,究源及道所本之自然的思想。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这类制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以外,还应当承担污染所带来的各类损害的赔偿,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各类损害范围、程度进行鉴定、测算,合理确定数额,实现污染者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环境损害赔偿体现为“一事一赔”,在环境管理和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的转变。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与推进社会正义实现相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就不再是社会发展主脉的“边角料”,而成为更加激励人心的主动力。污染受害者运用法律实现正义,既是维护自身环境权益,也是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正能量。实现正义的道路从来不是平坦舒适的,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公众愿意为此而积极努力,我相信,但使籽种多,会有岁稔时。
推进“民主”的生态文明建设
民主集中体现为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民主起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民主(Democracy)这个词也起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由人民来统治”,或者“人民的权利”、“权力属于人民”。十六世纪的思想家尼科洛·马基雅弗利、马丁·路德、托马斯·阎采尔等,以及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对民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很早就有了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思想。孔子曰:“谨度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行政焉。”西周时创造了“三监”制度,这是我国秦汉时期御史监察制度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我国各朝代都建立了权力监督制度。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的“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属于这类制度。环境问题涉及面广,影响人口多,并且往往表现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不满,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效助力。公众有权参与政府环境决策,这种权利不仅应当在实践中得以行使,而且应当以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方式体现。环境教育是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抓手,在促进公众有序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基础和先导作用,环境教育法制化则是规范环境教育进程、实现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保证。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与推进民主进程相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就真正融入到了国家政治建设的主流中。于政府而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更应当是有所作为的政府,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不清晰不落实,实质上也是对政府责任的否定和对民主理念的拒斥;于公民而言,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依法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积极监督政府环境执法,本身就是民主社会中公民责任的题中之意。
推进“效益”的生态文明建设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市场经济下的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按照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追求自己最大化效用满足。应当看到,污染并非是应受道德谴责的反社会行为。尽管排污行为带来的损害巨大,但也应正视其具有的社会正当性。其一,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行为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在一定意义上无法避免;其二,尽管存在风险,但企业排污行为拥有国家标准和行政许可的容许。由此,与故意伤害、抢劫杀人等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同,立法对排污行为的规范重点,不应在对其“反社会性”之制裁,而在对其所致损害之合理分配。在资源经济学的理论看来,空气污染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是废物生产者处理废物最便宜的方法”。据此,如果能加大空气污染者处理废物的成本,也就实现了环境保护。但是,加大污染处理的成本,本身正是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和制约。由此,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紧张关系不言自明。换言之,对环境问题的立法规范,与其说旨在实现社会正义,不如说是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效益管理。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的“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属于这类制度。随着绿色信贷、价格引导、绿色贸易、财税激励等多种环境经济手段的逐步推出,通过利益引导,激励企业自觉清洁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有助于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也有助于扭转环境行政成本偏高、执行效果稳定性差的状况。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与推进效益实现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冲突和紧张关系由此得以舒缓,并将展开交响的序曲。环境保护不是富人的游戏,而是智者的选择。利用市场杠杆调整,发挥环境经济手段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引导企业追逐更为绿色的收益,这是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下一步的发展趋势。
生态文明建设是时代的需要,但建设生态文明,世界各国并没有,不可能有、也不必要有统一的模式。时代的交接、文明的碰撞,我国将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无可争议地在世界舞台上广受瞩目。十八大报告清晰布局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引导正义、民主、效益价值的实现,绘就一篇浓墨重彩的华章。谁持彩练当空舞?载我以形、劳我以生,希望就在我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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