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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张辉张高平各获赔110万余元

2013年05月21日08:4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网杭州5月20日电  (记者江南)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今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 人民日报 》( 2013年05月21日 09 版)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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