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

新京报:面对镉大米监管部门如此淡定

2013年05月21日08:1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近日,镉超标大米的消息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先是广州市食药监管局公布了8批次产品镉超标,却不公布具体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在公众持续质疑下,17日公布餐饮单位,18日才公布问题品牌和生产厂家,证实问题大米全来自湖南。

随着8批次大米镉超标真相的公开,公众更大的疑问随之而来。本次抽检广州大米及米制品合格率仅五成多,食药监管局说抽样较少,不代表整体状况。那么整体状况如何?既然广州市有这么多镉超标大米,那么其他地方情况怎样?湖南大米镉超标了,其他产地的大米会不会存在类似安全风险?

与公众“神经敏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部门过了头的“情绪稳定”。广州市食药监管局查出8批次镉超标产品,当初却一心一意替相关品牌、生产单位等保密。各地市场上,也大多都有湖南米,迄今除了北京等地监管部门跟进抽查外,大多数地方却置身事外。湖南作为镉超标大米的源头,也作“高高挂起”状。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监管部门承担着一系列责任,包括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强制执行、食品检验、安全事故处置等,这是一种法定责任,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

镉超标大米上餐桌,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链的失守。镉闯过生产、初加工、销售、制作等各责任环节,顺利到达人体终端。据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调查,湖南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但当地政府未对土地用途进行划分,农民种出镉超标大米而不知;在初加工环节,米厂长期未将重金属含量列入常规检测项目,检出问题也不公布;在销售环节,监管部门也习惯性保密。

食品安全,无非是一个落实责任链各环节责任的问题。每个环节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大小已由法律规定,关键是激活它。比如《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在加工与销售环节各有职责。出了问题,追责是一种法律义务。没有做好的工作,也要有个补救:市场上镉超标大米有多少、比重多大、会如何处理,应当给公众一个交待。

□杨于泽(媒体人)

(责编:方蕊娟、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