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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政协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项规定

2013年03月23日18:30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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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项规定 新疆自治区政协制定12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治区十一届政协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12条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对密切联系委员、改进视察调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会风、文风、接待工作、宣传工作,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3月19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印发了这一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化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识和行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学习履行政协职能知识,努力做到以最新理论成果指导政协工作的新实践。进一步密切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阶层特别是新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建立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委员制度。视察调研要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时代发展重大命题和群众强烈关注的结合点上选取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大、问题多的地方去,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牢固树立“我能行”主体思想,高扬奋斗精神,创新政协效率,提升工作能力。

办法还规定,要进一步规范政协的会议、活动程序,创造渠道和平台,使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人士,在一起沟通思想、交换看法,不断增进共识。政协履行职能、建言献策的所有建议案、视察调研报告、提案、信息、大会发言要突出重点,直奔主题、言之有物。严格执行领导调研和会议活动接待工作规定,不提高接待标准。自治区政协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不担任社会组织和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要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检查。(记者 冯瑾)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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