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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回应“轻罚”:适用法律不同 企业有自首行为

2013年01月05日09:29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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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欧盟的处罚依据是该国反垄断法,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因而罚款金额较大

  案发时间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因而处罚依据是价格法,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罚款金额较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4日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责令退款、没收、罚款共计3.53亿元。相比美国和欧盟高得多的处罚,一些网友认为罚金过低“不给力”,调查期限太长。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处罚相对较轻是因为这一案件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能依据《价格法》进行定性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

  “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本案证据的提取难度很大,需要利用持续的反垄断调查压力和宽大政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搜集线索、外围摸底、调查取证、数据比对、经济分析等工作。因此,调查的时间周期比较长。

(责编:吴思瑶(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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