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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德国 以家庭服务模式为中心

吴允锋
2012年12月04日09:3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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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关于儿童权益的立法表现出体系完整、规范纷繁复杂的鲜明特点。德国侧重强调通过政府与家庭的合作,并以家庭为中心,政府尽可能以提供服务、资助的形式来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管束以及防止对儿童侵害、虐待等行为

  

  与其他国家相似,德国通过诸多全国性的专门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文件来保护儿童权益,具体包括《少年福利法》、《儿童与少年救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劳动保护法》、《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联邦社会救济法》、《少年法院法》等。同时,德国基本法、德国民法典等亦有涉及儿童权益的条款规定。与《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一致,德国也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上德国与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除了就包括儿童在内的青少年的各种权益进行系统规定外,另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青少年进行救护,以有效预防针对青少年的各种侵害及虐待。

  综观德国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与美、英等国家在儿童保护过程中注重强调通过司法途径对有虐童高危家庭进行干预不同,德国侧重强调通过政府与家庭的合作,并以家庭为中心,政府尽可能以提供服务、资助的形式去干预父母对子女的管束及侵害、虐待等,这种模式被称为家庭服务模式。

  在家庭服务模式中,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预防和干预,更为重视和强调家庭、父母对儿童照看的责任,政府主要起服务、补充及监督作用。德国《儿童与少年救助法》规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以及赋予其首要的义务。父母和其他教育资格人在儿童和少年面临危险时应给予更好的保护,同时要求父母、其他教育资格人应在更好地承担对子女教育方面作出贡献,应避免用暴力途径去解决家庭冲突。德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家庭中虐待儿童之所以发生,不能归咎于父母单方面的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因素导致的家庭功能失常所致。为此,政府的干预主要通过对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和加强亲子交流来恢复家庭正常功能。在这种家庭服务模式中,强调对家庭支持和维系亲子关系,即政府的干预措施是以家庭保护为中心,只有在儿童可能受严重伤害的极端情况下,儿童才会被重新安置。正如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只有在有教养权者不尽教养义务或者子女基于其他原因而可能堕落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才可能根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违背有教养权者的意愿而脱离家庭。

  同时,为了保障儿童相关权益的具体实现,德国相应地建立了各种社会保护机构。例如青少年事务局、青少年事务委员会、青少年教养机关、医疗保护机构、监护机关、专门的监护法院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德国还确立了监护监督人这一较有特色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在监护人之外设立监护监督人,由青少年事务局担任监护监督人,青少年事务局在监护方面的任务包括:协助父母和监护人履行其职责;监督监护人;向监护法院提出护理、监护、协助和监察方面的建议,并向监护法院报告上述人员的情况。并规定如果当青少年事务局为监护人时,不得被选任为监护监督人,但可以作为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人,以在制度上确保监护监督人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德国家庭服务模式的儿童保护机制,其核心重在预防,由政府通过提供服务、资助、适度干预等方式,增加社会机构和组织的介入,减少司法机构的直接介入,使国家与家庭关系由一种对立关系向合作关系发展,无疑有其重大可取之处。但是,在该模式下,由于强调合作及提供支持,因此,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家庭虐待儿童时,政府介入的力度不足。这也客观上导致近些年德国频频发生儿童因在家中被施暴或缺乏照料而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为此,德国联邦议院201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一项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案。该法案主要意图在于堵住现行儿童保护法律的漏洞,从而能够更快地发现虐童问题。按照新的法律,德国青少年事务局必须加强对所谓风险家庭的监督。如果有儿童受到危害的确凿线索,青少年事务局必须定期进行家访。医生和心理学家在掌握了儿童遭到虐待的重大线索后可以不受“保守秘密义务”的约束向当局报告。

  当然,在虐童发生领域较高的学校,德国也通过法律及制度对此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德国法律规定,学校及教师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如果教师虐待学生或者发现有学生受虐后没有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仅会被开除教师资格,而且会遭到法律加重处罚,相关学校也可能会被注销。同时,德国每个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还设有社会辅助机构,有专人负责、直接向学校校长和上一级社会辅助机构负责。各级学校还必须张贴保护未成年人热线的免费电话号码,让有问题的孩子可以自己及时反映情况。此外,相较于英美等国家可将“合理的惩罚”作为体罚合理化辩护的理由,德国的学校更是严格禁止教师采用各种惩罚手段。

  应该说,如何预防和解决家庭及社会上的虐童问题,这是一个十分迫切和重大的课题。通过对德国家庭服务模式的防范虐待儿童的制度及实践的简要介绍,我们不难看出,该模式立足于家庭为中心,通过政府提供的广泛而有力度的家庭支持服务,充分发挥相关社会机构的保障及监督功能,重在预防,无疑对我国当下正在热议的如何防范虐待儿童乃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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