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的必考科目之一,從近幾年的考情來看,法律題目逐年減少,但是考查新法的趨勢明顯。
2010---2012年法律常識考點盤點
年份 |
題號 |
考點 |
2012 |
11 |
民法 |
13 |
刑法修正案(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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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6 |
新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7 |
新修訂的《選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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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法《國防動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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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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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憲法對上下級國家機關關系的規定 其重大貢獻 |
137 |
國務院會議形式、行政處罰的行使主體、行政訴訟舉証責任、公務員處分 務員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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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新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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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新法《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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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犯罪的主觀要件、單位行賄罪、取保候審、政治權利、贈與合同 |
為了幫助大家有效備考,中公教育專家特意總結了一下2012年新法亮點,希望能夠在沖刺階段助大家一臂之力。
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公益訴訟寫入法規】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延訴訟或將罰款】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証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証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証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証據,或者採納該証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一審終審】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對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全方位“法律監督”】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的第2條,更加關注對人權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增加証人強制出庭內容,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証】經人民法院通知,証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証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証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証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①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②限制逮捕措施: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④附條件不起訴: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⑤不公開審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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