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新

  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肄业,律师。

  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至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至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1992年至1997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97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94年5月当选中国法官协会会长。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98年4月后任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曾任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执委兼亚洲地区主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1994年11月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金质奖章,以表彰其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作出的贡献。1997年获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成就奖。

  是中共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十五大代表;第七至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