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成克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鉴于成克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通过决定,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
特此公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11月生,广西上林人,198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
1952年至57年在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学习(其间:1953年至54年在北京俄文专修学校留苏预备部学习)。1957年至6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实习生、技术员,南宁分局技术员。1969年至7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湛江办事处业务指导员。1979年至80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1980年至83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副总工程师。1983年至84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1984年至85年任柳州铁路局副局长。1985年至86年任柳州铁路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1986年至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1989年至90年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1990年至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代主席、主席。是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
2000年4月20日,中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成克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鉴于成克杰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