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自我服务、自负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以自我管理、盈亏为运行机制,充分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它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销售、供应、加工等方面的服务,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创新,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有必要深入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和国家根据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长期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产物。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对生产资料、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机制对农民的资金实力、文化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家庭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就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当务之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增加土地面积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通过广大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增加土地面积十分困难,更现实、更有效的办法就是走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有利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现阶段,绝大多数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在生产环节仍然以户为单位,在流通、加工等环节进行合作,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和所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农民群众总结的“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形象地说明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很好地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全文】
|
|
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战略眼光和大局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既立足当前、真抓实干,又着眼长远、精于谋划,一任接一任地干下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持续不断、继往开来的过程,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任务,一任干部有一任干部的职责。但是,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往往不是短时间就可以完成的,而需要一任甚至几任干部持续努力才能做好。这样的事情在现任领导干部的任期内可能见不到明显的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必须的,甚至是刻不容缓的。必须的事情,虽然短期内不能见到成效、无法显示政绩,但总得有人做开头起步的工作,为长远的发展打好基础。也就是说,后任见效的事不能后干。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领导干部是有战略眼光和大局意识的,他们既重视干好自己的“分内”工作,又重视为长远发展打基础。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患上了“短视症”,只盯着眼前利益,太看重任内政绩,渴望乘凉却不想栽树,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常见的现象是:一任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只求本届有政绩,不给下任留财富。有些自然条件很不错的地方,经济发展却落在别人的后头……【全文】
思想纵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