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学习和实施物权法对话录
学者论学问 |
主持人:记者 吴珺 何民捷
嘉 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利明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那么,应当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怎样认识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意义?如何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奎进行了对话。
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不是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财产都应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李林:是的。我们知道,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而民事法律作为私法,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物权法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和专家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最后通过的物权法确认了对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是说,对于各类物权主体,不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给予平等保护;不论财产是否进入市场,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平等地获得法律的救济。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
赵奎:我认为,物权法对各种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了对各类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比如,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障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主持人: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首先应了解平等保护的内涵。那么,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物权主体平等。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立法一直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因而物权主体也必然具有这种平等性。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并不相同,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私人不得拥有,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主体不具有平等性。
二是物权主体遵守的规则平等。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行使和转移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物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物权、确认归属。
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物权主体都受到平等保护。各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全文】 |
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以及法治与人权理论、宪政与民主理论。 |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研究,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
赵
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山东省桓台县县长、县委书记,山东省计委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金融和党政领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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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这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既有各自的深刻内涵,又有相互的密切联系,应当统一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这种统一,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几个“既要”和“又要”。
既要好学习,又要善运用。当今时代,新事物、新知识、新观念不断涌现,要求人们切实加强学习。作为党的事业的中坚,领导干部不能天天陷于迎来送往中、泡在酒场饭桌上,而应养成学习的习惯,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之道。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满足于了解书本上的东西,而应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善于运用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不断提高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
既要做好事,又要做好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做好事是职责,做好人是境界。做事以踏实为要,做人以诚信为本。在做事方面,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如果只说不干,或者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就不配当领导。在做人方面,必须讲真诚、讲真情、讲责任,正派正直,与人为善,谦虚谨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把事做好、促进发展。
既要能干事,又要能共事。能干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干事,就无法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但是,领导干部仅仅能干事是不够的,还要能共事。因为不能共事,就难以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干成事……【全文】
思想纵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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