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中,法兰西的史学名著,首推包绥(Bossuet)的《普遍史论》(《Discours sur l’Histoire Universalle》)。是书出版于一六八一年。包绥曾为法国皇太子(Dauphin of France)的教师,故此书乃为授皇太子而作者。包绥是一位笃诚的信者,信《圣经》,信教会,崇拜皇帝为偶像,为独裁主义的拥护者。凡《圣经》之所垂告,彼皆深信而不之疑;故其思想绝不能超越于其时代以上,而有涉及将来的预见。他把权威看得过高,把自由看得过轻。他作朝廷的官吏,作牧师,作得太多;作平民,作市民,作得太少。他解释历史,始终以《圣经》为秘键,纯为一种宗教的历史观。他的《普遍史论》,包含着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创世以远迄于夏烈曼朝历史事变的编年的分期;第二部分,是真实宗教的程途的撮要;第三部分,是帝国兴衰的考察。他在他的著作第一部分里,把历史分为十二期:第一期,由亚当(Adam)的创造起(B.C.4004);第二期,由诺阿(Noah)的洪水起(B.C.2348);第三期,由亚布拉哈母(Abraham犹太人之祖,见《圣经》)的招请起(B.C.1921);第四期,由摩西(Moses)律法的授与起(B.C.1491);第五期,由特雷(Troy小亚细亚西北部的一个旧城)的占领起(B.C.1124);第六期,由娑罗门(Solomon Israel王)庙的供奉起(B.C.1004);第七期,由罗马的建立起(B.C.784);第八期,由塞拉斯(Cyrus波斯王)的谕旨犹太的恢复起(B.C.536);第九期,由加太基(Carthage)为席飘(Scipio罗马的将军)所略取起(B.C.200);第十期,由耶稣的诞生起;第十一期,由康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罗马皇帝)的国家采用基督教起(A.D.312);第十二期,由廖教皇(PopeLeo)为夏烈曼(Charlemagne)举行罗马皇帝戴冠式起(A.D.800)。他又把这十二期缩约而为七代:第一代以亚当始;第二代,以诺阿始;第三代,以亚布拉哈母始;第四代,以摩西始;第五代,以娑罗门始;第六代,以塞拉斯始;第七代,以耶稣始。把这些期(epoch)与代(age)又总括而为三大世(great-period):摩西以前,为自然法期,是为第一世;由摩西至耶稣,为成文法期,是为第二世;耶稣以降,则为天惠期(Period of grace),是为第三世。他的分期,纯按《圣经》之所示就Israel人的幸运为标准。他的《普遍史论》的名实不符甚远,观此可以瞭然。其论宗教的径路与帝国的兴衰也,亦皆以《圣经》为宝典,而以天命为归,乌足语于历史哲学之价值乎?
迄于兹时,历史中一定的秩序与统一,为基督教的天命论最终原因论所寻出;至十八世纪此原则又为唯理主义所推翻;于是史学界遂有一大革命的运动的酝酿。此种运动,乃须于历史中寻出秩序与统一的新原则,以代基督教的旧原则。科学的进展,全赖物理的现象服赖于不变的法则的假定;历史亦然,假使有何等结论由历史中引出,则关于社会现象的类似的假定,亦所必须。果也,在十八世纪中叶,此新研究的线路,即于是乎肇开,以导向社会学、文明史、历史哲学而进也。现代社会科学最显著的著作如孟德斯鸠的《法律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及于人类过去的光景开一新纪元的服尔泰)Voltaire)的《风俗论》(Ess-ai sur les Moeurs),涂尔高(Turgot)的《普遍史的计画》,都在此时顷出世了。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ren)于一六八九年一月十八日,生于Bordeaux附近LaBre-de地方。年二十五岁,为Bordeaux议会的议员。二年后充首席裁判官。任职又二年,旋即辞去,以便致全力于学问与文学。当时法兰西的法律,惨忍无人理;仁明如孟氏者,自不忍出视此等法律之推行,而不思所以摧除之也。孟氏历充议员与法官的经历,实足为他所企成的文学事业之绝好准备。他最初所攻究的主要题目,属于物理学与自然科学,于一七一九年草成《地史》(《A History of the Earth》)一书;继思此计画过于奢大,不如弃之;然其努力之用于此者,固未始不于其后日《法律的精神》之著作,有所裨益也。
年三十二岁,所著《Lettres Persanes》行世。是书一出,即跻其著者于法国第一流作者之列,而复使驰誉于全欧矣。此书露出只为装点与娱乐的装饰品的样子,但实际上乃为一精巧的武器,足与其仇以致命伤,非此不能痛击之,或仅击之而无力也。此书以无上的艺术,讽刺东方,并讽刺法兰西,讽刺他们的精神的政府,他们的权威与传说,他们的愚行与弊害。这书在精神上是沈挚而真实的,在目的上是伦理的而建设的,表现出一种描写分析社会生活、习惯、动机的希有的才能。有许多后来在《法律的精神》中所推扩的观察,已能觅之于此书中矣。
孟氏《法律的精神》的计画方案,已早立于一七二四年。一七二八年,被许入学士院;此后数年,即游历德、匈、义、英、瑞士、荷兰诸国,以期熟悉是等诸国的风俗、制度。由一七二九年十月,以迄一七三一年八月,他滞居英伦。一七三四年,他的《罗马兴亡论》(《Considérations sur lagrandenr et la décadence des Romains》)出世。此作或可视为《法律的精神》的一部分,因为他的幅帙过长而分离出来的。他自成一个既那样的完全,又有那样性质的殊异,则分别刊行,亦良为适宜。这是我们所有的孟氏的唯一严格的历史著作,因为那《路易十一世史》(《Histoire de Louis XI》),即使已经完全,未遭回禄,至少亦尚未为吾人所觅获也。这并且是第一部著作,于其中曾为一绵密的企图,以指出事变与历史的径路,如何为物理的与道德的原因所决定者。即至今日,在罗马史的优胜的趣味所奋兴的无数研究中,斯犹为其最显著者。凡能注意到前此诸作之论同一题目者,均能看出此书的创造力也。关于《罗马史乘》人可充分的和他与马基亚威理(Machiavelli)、韦柯(Vico)之所教者对照,但人不能充分的以之与马、韦二子之所教者相比较。Saint-Evremand与Saint-Réal皆可提出少许的观察之为是书所含有者,但彼等似未曾为之,彼等至多亦不过仅与以少许耳。包绥的大方案,在他的类形上,或可较之孟氏的方案为更可赞美;但此为迥乎不同的类形,其所取的观察点,不在历史中,而在超越乎历史以上也。固然,在吾人知识之现状,《兴士论》关于事实的陈述与夫所有一切的说明,均不能为吾人所承认;然即使是书的特别罪过,更有远逾乎此者,一个希世的史学上的功绩与价值的产生,亦正未可以此泯后也。
十六年后,《法律的精神》出现了。在是书的题辞里,把他的缘起叙说明白。此种制作的秘密,已披露于其绪言的数语中了:“我曾屡思着手于此作,而旋即弃去者屡矣,我曾掷此书成之叶于飘风中者不知其儿千次矣,我恒觉我累世相传之技能即此而衰矣。我曾随从于我目的之后而未制成一种计画也,我不曾知有规绳与例外也,我曾寻得此真理而旋复失之也;但当我一旦发见我的原则时,凡我所寻求者皆陈于我之前矣。经过二十年之久我才见我业之开始、长成,向完全进展而终结矣。”他的二十年间之辛劳,其结果盖有以卒偿之而致其辛劳于不虚者。《法律的精神》之作,固不止于十八个月间经过二十一版,享当时瞬间的流行;不止在当时发生了伟大而有利的实际的影响;其巨大论题的论述的绵密、透澈与天才,在足以促进而移易科学莫大之艰难的少数著作中,固将永留一高贵的位置也。虽然,犹不能逃于偏刻者之肆其讥评,此孟氏的光华的讽刺的《Défense del’Espritdes Lois》之作,所由不获已也。是书出版于一七五○年,此后遂无复重要之著作矣。一七五五年二月十日,卒于巴黎。
关于他的创造力,议论纷纷,言人人殊。平心论之,孟氏实禀有一种最有价值的创造力,此种创造力可以使一个人从最有变化的渊源中引出独立,按他自己的一种计画,些个原则与为他自己的一种目的,用彼之所获得。他实在有亚理士多德与亚丹斯密史的创造力。亦有人焉,致疑于孟德斯鸠的学说,多得自韦柯,而自隐匿其责任。但此种怀疑,适以证其于此等著者均未深知。孟德斯鸠或可以读过韦柯的著作,韦柯的《新科学论》(《Scienza Nnova》),当孟氏在意大利时,或已入其手中;抑或嗣后又从学于其友The Abbé de Guasco以期知习此书;此虽皆无佐证的推测,然亦非不可能也。即令彼实曾读过此书,而彼之所得于此书,即此书之所影响于彼者,亦甚有限。他的最重大的缺点,正是那些关于韦柯的精审的研究可以移易之者;今孟氏最重大的缺点,固依然未或移易,是知给韦柯在历史科学上一种殊荣的位置的思想,即使于孟氏有所闻知,而亦并未为彼所了解,不生影响于其著作也。实则谓孟氏实有负于韦柯的全体议论,皆基于关于由政体析分那使之发生的事实与使之施行的原则,韦柯实在孟氏以前的事情。此一思想家的理论,为另一思想家所先见,实为极明了的事实。奉韦柯以何等荣誉,皆可以此为依据;而由孟氏一方言之,固不能执为剽窃附会之证也。而况以此言责任,则责任之范围亦复甚广;凡古典的作者,十六世纪的新教徒的小册子作者,如Hotman、Languet等,Bodin、Charron、Machiavelli、Gravina、笛卡尔及其学派,洛克与别的美国的作者,特别是关于政治的,乃至物理学者、旅行者等等,将无不在孟氏对之所当负有责任之列也。
孟德斯鸠的大作(《Magnum opus》)的称誉,足以表示此著的中心的与贯彻的概念。此著是企于发见法律的精神,说明他们,迹寻他们如何关系于风俗、气候、信条、政体等;这是一种在所有的先景中,尽他们能被观察的量度,去观察他们的企图,如此以明他们如何发生,如何受限制,如何活动于私的品性上,家庭的生活上,社会形式与制度上;简言之,即如此以显露他们的完满的意义也。于此可以看出此概念与包绥的概念全不相同。包绥用一个神学的学说开始,试以示全历史如何曾为此说的例证;他以一个不是他取自历史的学说,而此学说乃为彼所引入于历史中而为一种说明的原则者出发,这实大异于孟德斯鸠。孟氏不主张不属于历史的学说,而以历史的事实本身开始;而以在大地上不是现在有的,便是曾经有过的人为的法律开始。他求着纯粹的当作那么多历史的事实去说明那些法律。这两种概念间的差异很大,限于科学所关的范围内,孟氏的概念视包氏的概念进步远矣。由科学的言之,包绥的方法,是植端的错误;而孟氏的方法,在当时他所达到之境,可谓善矣。
孟氏如何苦心孤诣以成此概念,并实用此概念呢?他曾以伟大的成功与能力,在各种方面去这样子作。他有一种为历史本身的历史的纯爱,一种特殊的历史的洞见;他有一种静穆,无偏执,公平的心。他以感情与判断的大量与温和著称,此种大量与温和,同时不曾排除一个为人类福利的热心,给他以他的题目所需要的观察的广,固及公平的明晰。与孟氏同时的人们,大抵都有一个公共的过误,偏私,哲学的分派,因为轻蔑他们,或为达一党一派的目的,往往颠倒事实,此为其时代的通病。独孟氏中此时弊最少,故至少能达于纷纭众多的社会现象的近似的说明。
虽然,终有一个危险,横在孟氏面前而卒未能逃过;这一个艰难,孟氏终竟未能越过,就是太把法律看作孤立的事实,看作独立的现象,看作静止的与完全的存在了。这是不但不知道一个法律对于别一法律的关系,并且不知道一个法律的阶段对于别一阶段的关系,并且不知道法律的每一阶段与系统,对于宗教、艺术、科学与产业的共同存在,及同时代的阶段与系统的关系。社会现象如法律者不能如自然哲学与化学的纯粹物理的现象以为说明。他们所有的最殊异的特质,存于他们的不断的演化或发展的能力;惟有依他们的演化的研究,依他们的相衔接的情状的比较,并那无情状和社会的共同存在的普通情形的比较,我们才能合理的希望达到一个他们的法则的充分的智识。于此我们找出孟德斯鸠的弱点来了。
孟氏最勤于事实的搜集,而有异常敏捷的直觉以喻此等事实的意义;但他没有适当的科学方法,没有历史现象特殊性所致必要的演绎程序的限制之一定解释,他少用或不用那是历史哲学的方便者,这即是共存的与衔接的社会情状的比较。他恒少注意或竟全不注意于他的事实的编年,然此是那些事实的比较最要紧的条件。其故乃在于他不曾注意比较那些事实之重要,经由他们演进的全程,以溯迹他们之重要。换句话说,这点是他想建立一种科学,而不自求助于只有由他科学才能建立的惟一的方法。虽此于其系统成为其所研治的一类社会现象的完全说明为不幸,然严责孟氏以错误,亦殊为不公。因为鲍丹在此根本点上,固然曾有更绵密的,更哲学的观察;而同时吾人亦允宜谅恕十八世纪的任何人,斯因其未喻。盖比较立法的科学之最完全者,与宗教的比较研究相类,同为十九世纪之创造也。
缺一个真实的研究的方法,除去任之于偶然的机会,孟氏斯不能发见联接诸事实的普通法则。历史的法则是发展的法则;吾人设若不解任何事实的发展,将永不能发见此法则。此事实之成为现在,即依此法则而来者也。然则孟氏所曾发见者为何?不是这些事实的普通法则,乃是这些事实的一些一定的特别理由。虽然忽视了社会现象的殊异的特质,而斯则在一定的程度,于孟氏为可能。一个普通法则之所不能达者,一种智力在其直觉上若彼其锐敏,或尚可以看出于一种势力或多种势力中,某项一定的法律与习惯有他的渊源;而此即孟氏曾为之而以希有的程度告厥程功者也。他的认识的迅捷思想的醒快熟悉于人类动机的活动,他的关于历史、旅行、自然科学研究的广博,皆足与彼以异常的推测力,而致彼能达于在一大批事例中社会的用法与法律的近似的说明,他人于此,固将束手也。虽然,推测的材能,纵极高妙;亦未有能供给科学方法的地位或引出非最卑微的历史哲学者。即令偶或可遇,如于孟德斯鸠者然;而其饶于一种真理者,亦终不免又饶于幻妄;即或常能捉住真实,亦将同样自欺以冥想也。只有一个完全无疵的方法,其力乃足以统一一贯,辨别真妄;此于孟氏之例,即足以完全证明其中之富于伪妄,与正确的推论正复相等。盖皆真妄互见,其量维均,凡于孟氏著作有严正的研究者,殆不否认此说也。
缺乏研究的科学的方法,亦为是书安排错混,结构紊乱之源。固亦有人焉,不承认此缺点。既经拒否此缺点存在,且更进而赞誉此种方法,实简而大。但此只以证明他仅在表面上研究孟氏著作而已。有一种松缓的外部的秩序与一种秩序的显现,但他所有的秩序都是外表的,而混乱却是内部的,而且彻头彻尾,都是如此,故考查亦不能寻得结果。那些思想是并置的,不是组织的联结的,因他们曾纯为勤的搜集与暗示之丰饶所积聚,非为科学的方法所表明与集合者。
科学的方法的缺乏,及其以零屑的孤立的现象待遇法律与习惯的结果,并他们对于特别原因而非对于普通的法则的关系,把孟氏披露于最共同的责备之前。责他以事实与权利相混合,即以一事物的说明与其是认相混合。此之归罪,往往表示的过度。由大体观之,此事并无何种证据被罪孟氏,或未为见。那一句反复常言的话“当是”(“Ought to be”),是暧昧而可以驳拒的。然其意义,定非表示道德的、合理的必要;不过是一种恒在一个原因与其结果中间的实际的必要。虽然,他的研究的方式,倾于归咎于他的严重的紊乱,彼恒不能自守审慎以离于陷入此紊乱的疑境也。
孟氏的书的主题为法律,故他特以总论法律本质的两章冠首。虽此两章曾恒被过度的推奖,而不幸实难满意。这两章的辞语,应用起来,那样子暧昧;不但用于一切种类的法则,物理的与道德的,自然的与人为的,本当的与隐喻的;并且用于许多永不以此语称谓的事物。在此两章中,并未有分析法律一辞的混乱的暧昧的企图,亦未有辨别说明各种法律的企图,且有最暧昧的甚且是一个错误的归纳法本质的概念,潜行于此混乱之下焉。此全体论文之所确证者,那样一种法律究为何物,孟氏盖未尝有明了正确的概念,吾人可于此两章中察之矣。
在现代科学的意义上,一个法律的明白的可以自觉的领会的解释,实为希腊、罗马或中世所未悉。此在彼未尝溯迹观念史者闻之,或以为似不可信;而明于观念史之往迹者,则绝不以为奇。原则(principle)一语,亚理士多德尝归之以七种意义,而未有一焉符于法律的现代科学上的意味者。在他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第四卷可以说是一种的哲学语汇;在那里释了三十个名辞,而法律一辞又不与焉。由古人思之,法律是一种式型或观念同着一种外部的适合于他的东西;孟氏的思想,并不见得加切加确于“法律是起自万物本性的必然关系。”一个玄学家、神学家,或可以此为满意;至于研究归纳的科学,如物理的、心理的或社会的科学的学者,则断不然矣。
虽其许多缺点为吾人所显见,而此两章亦有伟大的功绩焉。如断言社会制度与条令,不单是任意的制作,必当建立在理性上,在万物本性上也;断言有些平衡的关系,这是人类不去创造而只假定者也;断言变化如社会所取的形式之多,他们都是渊源于一个通于人人的人性的诸原则,或为所贯彻也;凡此皆为吾人所必当承认者。不宁惟是,随着此根本的统一之承认,亦有表层构造的变化之最清晰的承认焉。在孟氏的见解,以为法律的必要,是适应于各民族与时代的不同的特殊性,而此等特殊性乃有那样断然的重要,适于一民族的法律绝难宜于他一民族也。他这样子一面自别于空玄的理论家,一面又自别于粗陋的穿凿文义的经验家,以寻政治智慧的黄金意义焉。
孟氏以“法律的精神”,指法律原始并存在于其中的关系的全体。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类目,是那些于其中法律依于各种政治的关系。此种关系的类目,除去反复见于他卷中者,几为九卷以上的总题。孟氏分政治为君主制、专制制、共和制三种:单独的人身以一定的法律统治者,谓之君主制;单独的人身按其自己的意思统治者,谓之专制制;统治权在二人以上的手中者,谓之共和制。共和制下又分二类:国民全体有此统治权者,谓之民主制;一部分人就此统治中各有一份者,谓之贵族制。他努力以与这些政治以特色,发见他们的原则或动力,并指出随着他们各该的性质,什么法律在那里流行,什么是他们的强弱之源,什么是适于他们的教育制度,什么是在他们中最有力的腐败的原因,并如何随着他们的各该资禀的变化,民刑法典、节用法、关系妇女的法律以及攻守战争的军事计画,必变化亦如之。这样的作,他达到很多的结果,常是些极远而且异样的结果。他陈述这些结果,多以概括绝对的肯定行之,那些肯定几乎是伪妄与真实一样的多。
在此书的此一部分中,尚有一更大的缺点,比真实的与伪妄的断定之交混尤甚。此一缺点,实即真伪的断定,交混之源焉。此一缺点为何?即二种方法之混用而实行是也。例如吾人设欲明君主制的性质与结果,我们依归纳法以进行也可,依演绎法以进行也亦可。用归纳法,则必竭力以由一切君主制的考察于专属于君主制的性质中,综概其共通于君主制间者,而求得其通性;用演绎法,则必由一定义出发,此定义也,即体现吾人所假定为君主制的特殊性质,而逻辑的发展其所包含者。设取前法,则其归纳,必须充分的扩延而详审;若取后法,则其含于定义中的假定须正确,而其演绎亦必为严格的。此二种方法的结果,当一致以与相互的验证。但为为此,这二种程叙,须分别的清清楚楚。归纳之行也,必须别于演绎;而演绎之行也,亦必须别于归纳。理想的与经验的,除非他们相遇于一定的联合点――根本的实在,必不许相与结合。设使孟氏或是这样作,或是墨守于二个方法中之一,将永不能达到那样多的普通定理。以每个归纳的基础的延长,每个严重验证的努力,彼将察得那些定理中有许多无复存在的余地;从而知指出为政体之纯粹结果的特质,其事固极难也。孟氏的理论,大部分为由于假设的前提的演绎结果。他的推论,除去限于所假定的假设是符于事实者,纵令正当的引出,亦只有逻辑的而非实在的正当。他将自觉不能不严格的研究他们是如此与否,将迅速的认识像为他所说明的君主制、专制制、共和制等,只有一个理想的存在。他所下的定义,与他们所依据的分类,在过去的历史、在现在,除非是最遥远的,没有适合于他们的。这是因为他既不自守于归纳,又不能自循于演绎,只是由一程叙通过到别一程叙,或把一个程叙同别一个程叙以不合法的办法混杂起来,他所得的结论,所以如彼其易也。惟其然也,所以一方当他作些殆皆抽象的确认时,他能自信在他的叙述中抽出并集中人类立法的经验;一方把很狭隘的经验的统合,提到几乎和必然的真理平列的地位。故把法国君主制的特殊性,变成君主制的根本的属性;把东洋的专制制的特殊性,变成专制制的普遍的属性;把希腊的共和国,变成共和制的普遍的属性了。
当孟氏论政治论到他们自己的本性并他们相互间的关系时,他未曾像亚理士多德与鲍丹,努力以溯迹他们的革命与变迁;他未曾陈述人性的总运动的理论,亦未曾尝试过普遍史的行程的任何考察。
关于政治的组织、市民的安固并租税等法律对于自由的关系,是十一、十二、十三卷的主题,是皆精心结构以为之者。尤以第十一卷特别用力,为其三权论――立法、行政、司法――应用于英伦宪法之解释也,为其英伦宪法之褒扬也。三权的普通理论,并为洛克(Locke)及孟氏所采自亚理士多德者。孟氏之应用此说也,或为洛克的《政论第二集》(《Second Treatise Concerning Government》)及在乔治二世(George II)时保守与进步两党(Whigs and Tories)的小册子所暗示;但洛克及英之两党中任何小册子的作者,均未曾作得那样明显。H.Janson说孟氏之权论的渊源,为Swift的《雅典与罗马的贵族与平民间争轧论》(《Discourse of the Contests and Dissensions between the Nobles and the Commons in Athens and Rome》),此见解亦错了。孟氏论英国宪法,并未替他的观念要求独创权;而大陆及英之作者,辄以是归之,而无所于驳难焉。Blackstone在他的《纪录》(《Commentaries》(1765)里,Delolme在他的《英国宪法论》(《Constitution of England》(1775))里,相继益张其说;以迄于今,仍为论英国宪法制者之所许。
孟氏之褒扬英宪,往往为人所误解,所虚诬。其褒扬不过仅指其对于政治自由的关系,仅指其所作成的法律下的安固而已。孟氏曾有甚不赞成英人的政治、道德、荣誉的意见,并且注意到平等。拟想他以为政治的自由平等运用政治的组织便可获得,是毫无依据的。使孟氏或显或隐果曾教人以移植英宪于法国,足为法国的弊害的一个适当的救济者,则彼且犯最矛盾之大嫌矣。人为的制度与法律,是一个民族性的效果,而不是他的原因。希望由移植一民族的法律制度于人种精神的、道德的质性,历史的往例,与物理的境遇,异于是邦之他一民族,而能得有任何利益者,必绝无效果。是乃孟氏法理的、政治的学说的真正的神髓。
其次的四卷,论物理的作用的效力及于社会的制度及变迁。什么是那些其姿态最易于法律习惯中为一个没有好过孟氏所曾有的研究方法的思想家所指出的影响呢?这里只能有一个唯一的答案,曰:物理的影响耳。在影响及于人而范成他的运命的势力中,没有是那样显着的,那样明了的。孟氏求所以说明历史者,重要的即由这些物理的影响。文明如何为外界的行动所限制,一个民族的法律和那个民族的社会的与道德的生活的成果,如何与温度、土壤及食物相关联,这于孟氏是根本的问题,他尽其全力以解决此根本的问题。
谓彼已经解决了这根本的问题,是无稽之谈。即至于今,物理作用及于人的发展的影响,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很不完全的一点。气象学家、化学家、物理学家、人种学家,以及政治经济学家,在历史哲学家关于此大而重要的问题,将能宣告一个适当的断定以前,都还有很多要去发见的。孟氏所曾陷入的错误,似有主要的两点:他在物理的原因的直接与间接影响间,未曾引出断然的分别,这是一个实在根本的分别。气候、土壤与食品的直接动力,恐植微弱,而其活动,亦极暧昧,人之知之也,亦微小而不明;或者即一个关于此的单独的普通肯定,因尚未有确乎成立者也。反而观之,那间接的影响,即物理的作用经由他们所激动的社会的欲望与活动的媒介以行的影响,则为极大。自孟氏以还,关于迹溯此影响之所成就在者,殊非鲜也。例如在一方面,有地理知识的进步;在另一方面,亦有政治经济科学的进步。今皆容许吾人以孟氏之时所不能梦见者之透澈与明晰,考究地理的与经济的事实间的全范围与关系;而一切社会现象较高的类目,皆密切的与经济的事实相伴随,其理将无人能否认也。
适才所揭的错误,与他一错误相关联。那物理的作用的直接动力,很明显的是动力的必然的样式。这是离于意志的动力。在此动力中,人是被动的。反之间接的动力,则假定人的方面的一个反动,一个人性的发展,在些欲望兴奋之下,依活动的力量以适宜于他。此两种动力的形式的交混,斯易暧昧了人类自由的重大的事实,孟氏即蹈于此弊者也。固然,他亦明白的确认过他的对于自由的作用的信念,而亦拒辟过宿命论。但他在他的实用上,有时忘记了此种陈白。即使不曾简直的表明,至少亦曾常常的暗示过法律是风土的创造物的推论;又曾披露过人性在外的影响之下,是塑型的、被动的、远逾乎人性本然的实在;在凡此者,皆孟氏所不能告无罪者也。惟其然也,所以他表明那热带区域的民族,如遭刑制于物理的势力重压之下,而堕于无能免的奴僇与灾害也。夫物理的境遇之与热带国家的奴僇灾害,艮有很大的关系,今已无容或疑;而外界自然丰伟可怖之所,自然乃易施压迫、腐痺、制御于人,而财富之不平的分配,过度的空想,于社会有害的迷信的普行,亦受自然之赐而于焉以起矣。使此事而果然也,这亦不过为真理之半,此外尚有与之相关的真理焉。物理的势力之及于人类生活者,不是绝对的,而是关系的其种人之有益或害也,全视其所及于影响之人的财富与智识,尤其是元气与品德如何而定。那有罪过的,不曾是自然,而恒为人类。使其真理之半与其相关的真理分开,则实际上并那真理之半而亦成为虚妄矣。康必业说过:“在印度太大的,不是自然。不是自然他是过度了,而是人他是太小了,人他是太缺乏了。人没有什么他应当作,没有什么他愿欲作,一个相当的人的。他缺乏此智能,真理的爱,人身的威严的感觉,入于真实人格的组织中的道德的宗教的信仰,故自然之动作乃为人的仇敌。但若让人有这些智能等等,给他这些智能等等,自然将立即周旋于人之侧而供人之驰驱矣。除去限于人于他自己是一个仇敌外,自然决不是人的仇敌。”(见《M’Combie’s ModernCivilization in relation to Christianity》pp.50,51)
在这些卷里,虽感有宿命论的倾向,而此改正的救济的真理,亦能不远而求得之。此真理被建立而应用于次卷。此卷明白的论关系于形成一民族的普通精神、道德、风俗等的原则的法则。蛮僿之民,于此种普通精神,或全属阙如,或仅稍与于一部分,结果将为物理的势力所左右,所决定,而莫能抗;若乃文明之民,则为一共通精神所普化,事实上这只是他的文明的全体的别辞罢了。此精神是民族生活的实体,是他们的行为的主要泉源。载着那些不知有此者和那些反抗乎此者沿着他的线路以行。除非徐徐为之,或由许多作用的辐辏,他是不能被变动的。法律所能对制他的,亦极微弱;而他却能很有力的影响及于法律,能使他们(法律)被人敬重或被人蔑视。在此卷中,有此大原则的陈述、证明与多样的应用。此大原则是孟氏已经在《罗马兴亡论》里用很巧练的态度举过例证的。历史行程,全为普通原因所决定,全为广布而永存的倾向所决定,全为广而深的潜流所决定;而为单独的事变,有限的议论,特殊的制定,任何偶然的、孤立的各个事物,所影响者,实微乎其微,只在次副的附属的程级而已。这是一个开一新纪元的原则。此原则的承认,是历史科学可能的一个根本的条件。驳拒此原则,是无异于宣告那样一种科学是诞妄无稽;是认此原则,便是表明用必要的尽力,历史科学将不难兴起;依此以行,用此以行,即是努力于历史科学的组织。孟氏以其透辟的观察,澈悟此原则;以其后来未或能越过的天才与诚实表明之,于历史科学,实为一崇高的贡献。
其次四卷,于他们的对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上,论商业、货币与人口。此可与第十三卷论一国民的岁入、租税,与其国民的自由的关系者对读。此诸卷把经济的原素引入历史科学,不论这些卷里的经济论的误谬是怎么样,这已是一个绝大的贡献。把这个贡献的荣誉,归之于涂尔高(Turgot)、孔道西、桑西门、孔德诸人,未为允当。这个荣誉,当专归之于孟德斯鸠。固然,为的使归于他的荣誉不逾他所适当的分际,我们必须记取,当他著书的时候,经济科学方将活泼泼地植基于法兰西;Vauban、Boisguilbert、Dntot与Melon等,刊行了些关于经济学的著作;而Quesnay及其他有名的重农学派的创立者,亦多为其同时之人。事实上政治经济学,那时已经过经济学史上一个最有兴味的时期;这个时期,反映一个变革于社会本身的历史上,此种变革乃适应于一个伟大的国民运动,这就是法国的封建的与神学的绊锁的打破,与跳向俗世的产业的政制的运动。孟氏论经济问题时,陷于数多误谬,而后来不久即被Quesnay、Adam Smith及他们的门弟子们明确的发露出来了;亦有数多真理未能观察清楚的,而后来不久即为他们明确的建立起来了。他在政治科学史上,占很重要的地位。但正值两类的经济的理想,两种制度,交混互遇,旧的未死,新的方生的时会。此于孟氏论商业、租税、货币与人口诸问题的观察中,所以发见许多矛盾与误谬也。旧原则与新原则,重商主义的原则与重农主义的原则,交相宰制于其心中,他于二者中不能作一个断然的选择。但他的智力的优越,即在经济学的局部中,亦明白的显露出来。他的关系于经济学的伟大而特殊的功绩,乃在他首先把经济的与历史的科学牵到一块儿,强他们在社会现象的说明中合作。他如斯以指出一条无尽的搜寻的新径路,陈于二种科学之前。
这两卷论宗教的信念与制度及于法律与政治的影响的,虽未能尽其论题之什一;而即在其论之范围内,亦见足称为明言达论焉。这两卷中的议论,承认宗教的必要与重要。反省与经验,提命孟氏觉出他早年关于此问题的意见与感情,缺乏公平与温和。与他的《Lettres Persanes》的口调的相对照,温暖的多,恭敬的多了。并且看出基督教的功绩,特别是他的贡献于社会的多大的。此二卷中的主要错误,与前卷论人口者同为关于实际者。
第二十六卷及二十九卷,关系于法理学者比关系于历史哲学的多。第二十七卷,是论罗马承继法者,是历史的,但殆无甚重要。
第二十八卷,论法国法律中民法的起原与革命。还有两卷论封建制度的,他的巨制,即以此终结。这亦是真正的有价值的,其裨益于历史哲学者,亦不减于法律学者。虽然有许多事实与理论的错误,被指出于此两卷中;他们显出一种在孟氏时难得与希有的学术,并且显出一种在任何时代希有的历史的联合的创造与权威。他们有大影响于指导唤起研究法国中世社会与封建制度的起原、制作与组织,是无疑的。
孟德斯鸠未曾有建立历史哲学的志愿。象Alison之所为,宣称孟氏是历史哲学的建立者,是过度的赞美。即如Comte、Maine、Leslie、Stephen辈之所为,称孟氏为史学方法的建立者,亦似是言过其实的褒扬。他以大规模和最有力的方法指出法律、习惯与制度等,只有以他们实在是什么东西,以历史的现象被研究的时候,才能合理的被判断;指出他们当如本来是历史的一切事物不按一个抽象的绝对的标准,而以之为关系于一定时地将实体的实在关系于他们的决定的原因与境遇,关系于他们所属的全社会有机体,关系于他们所存在的社会的媒介受评量。柏拉图、亚理士多德、马基亚威理、鲍丹固皆当谆谆教人以历史的与政治的相对性;直到孟德斯鸠,才获见教化的欧洲承认此理。他的成功,大部分当归之于时代的成熟,但亦有几分是应归之于他自己的天才与技能,与历史的相对性一旦为人所认识;历史学派的崛兴,历史方法的发展,乃至历史科学迅速的进步,自皆随之而起矣。
孟氏固未曾在进步论的使徒中点位置,进步论在他的心中未尝确立何把握,但他是在产生进步观念的智力的风土长起来的。他曾被养育于Bayle的溶解的辩证法,笛卡尔派自然法的陈述上的。他的著作所与的贡献,不是属于过去论的,乃是属于未来论的。
他企图着把笛卡尔派的理论伸张到社会的事实上去。他把政治的现象,同物理的现象一样,放在服属于普通法则的地位。他既经认知此观念,他的最显着最重要的观念;当他著《罗马兴亡论》的时候(一七三四年),便即于其中实用此观念:
“我们从罗马史里,看出支配世界的不是幸运。有些普通的原因,动作于每个王朝中,兴起之,维持之,或颠覆之。凡所遭遇,都服属于此等原因。设若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各同一个战争的偶然的结果,曾经毁灭了一个国家;这里一定有一个使他灭亡的总原因,而从一个单独的战争结果了。简单一句话,本原的运动,牵引着特殊的事变随着他行。”
他既排斥了幸运,那么“天命”、“上帝的计画”、“最终的原因”等等亦当在屏弃之列了。而孟氏不能漠视的《罗马兴亡论》的效果之一,就是不信包绥的历史论。
他在《法律的精神》里,给我们以一个新原则,这就是普通原因的动作。但他只把道德的与物理的分清楚了,并没有把他们再细分类。我们实无保证他把道德的原因都枚举了没有;那些是本来的亦未由那些是取得的分清。孟氏给印象于读者的神智中最清楚的普通原因,是物理的环境――地理与气候的原因。
气候及于文明的影响,不是一个新观念。在现代我们所曾见的,如鲍丹,如丰田内列(Fontenelle)皆能知认之;如Abbé de Saint―Pieire,曾用之以说明回教的起源;如AbbéDuBos,则于其《Reflextions on Poetry and Painting》中,主张气候辅助着决定艺术与科学的时期;如Chardin,则在他的《Travels》(这是孟氏所曾研究过的一种书)中,亦曾觉得气候之重要。但孟氏引出一个对于气候的普通的注意。自他著此论后,地理的情形,为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最有势力的动因。他自己的关于此问题的讨论,未有什么有用的断案的结果。他没有决定物理的条件的动力的限度,读者不易知应视他们为根本的,抑为附属的;为决定文明的径路的,抑是仅仅搅乱他的。他说:“有好几个事物支配人、气候、宗教、法律、政治条令、历史的例证,道德、风俗,以什么东西形成一个普通精神(espritgénéral)为他们的结果。”这把气候与社会生活的成果平列,是他的无组织的思想的特色。但孟氏所去作的标点,是在指出一民族的法律与其普通精神间的相互关系;这个注意,是很重要的。这个点出一切社会生活的成果是密切的相关的理论。
在孟氏的时代,人们都在立法有几乎无限的力量,以限制社会条件的迷想之下。此例曾见之于Saint一Pierre,孟氏的普通法则的概念,当为此信念的解毒剂。然而其效力及于他的同时的人,不为我们希望其所可有的那样多;而他们复利用孟氏说过法律影响于风俗的话,以张其所志。有些象孔德所揭论的,他不能给他的概念以何等的强固与气力,正因他自己亦在不自觉的过信立法行为的效力影响之下。
孟氏论社会现象的根本的缺点,在他把社会现象悬离于他们的时间上的关系。企于说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历史的境遇的相互关系,是他的功绩;但他不曾分别或联结文明的阶段,如Sorel之所曾观察者,他颇偏于混同一切时期与组织。不论进步的观念的价值若何,我们可以赞成孔德的话,若使孟德斯鸠捉握住进步的观念,他必能产生一种更显赫的事业。孟氏之未捉握住进步的观念,亦孟氏之不幸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