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对于拥有1亿多流动选民的这样一个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据报道,居住北京的河南郑州公民姬来松日前给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出了一个“难题”:“我为什么不能直接在北京行使选举权利?”因为选举委员会无解,他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答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国家统计局的最新一次调查表明,目前跨省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4亿,而且其数量、规模还会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现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参选成本大 放弃选举权
从安徽来北京工作的刘海民告诉记者,他到北京工作快10年了,从来没参加过选举。根据北京市有关要求,外地户口的居民必须回原籍取得选举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后,才能在京参加选举。他说,回原籍办证至少需要3到5天时间,费用是2800元左右。若回原籍参加选举成本更高。这样一来,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几乎无法行使了。据记者调查了解,像这种情况目前在很多大中城市普遍存在。
有关专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是重要内容。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集纳民意、表达诉求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选举的机制也就成为法定的诉求表达机制。流动选民错过了一次人大代表的选举,其实也就错过一次表达诉求的机会。这种现象反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问题:流动人口在哪里、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了解,北京目前有流动人口300多万,占居民的1/4;绍兴流动人口50多万,占居民的1/2;东莞的流动人口占居民的将近2/3。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各省、市地方法规不同程度限制了外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加大了公民参与选举的成本,不利于公民行使选举权,有违宪法、选举法的基本精神。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这给众多流动人口增加了经济负担,相当一部分人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放弃了选举权。
事实表明,在现代社会,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和事业都越来越多地在与原户籍脱离关系。流动人口的利益与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选举日益密切,而与户籍所在地的关系逐渐疏远。按户籍所在地划分和确认选民资格,越来越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限制了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流动人口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城市做出了大量贡献,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不利于人们行使权利的规定应该进行修改了。
参选率低 权利难保障
据记者调查,目前,流动人口选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参选率低。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委托别人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或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并持本地公安机关合法暂住证,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举的人并不是很多,有人把这部分人称为“选举中的飞地”。
“走南闯北十几年了,还从没投过一张票。”当被问及参加人大代表选举问题时,北京某建筑工地上外来务工者张冲道出了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的一种无奈。这在事实上使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使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外来人”不能参与当地政权的管理。
二是代表的名额分配没有充分考虑流动人口。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城乡户籍人口的数量进行分配的。一方面,流进的人口并没有计算在代表产生的人口数内;另一方面,流出的人口则计算在代表产生的人口数内,这在事实上造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的不平等。
流动人口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在我国初步确立,流动人口已达到了一个相当大的规模,这种情况在东部沿海地区尤为突出。同时,由于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大都是青壮劳动力,他们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现行的《选举法》有关户籍人口选举的规定,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只有回到户口所在地才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很少回到原籍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即使真的回去“选举”了,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据报道,近年来广东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了对流动人口选举方面的规定。按广州市人大选举联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广州很早以前就可以让流动人口参选了。”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流动人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成本”还是居高不下的,其民主热情仍受到极大的挫伤。比如,广州市有关部门出台过《关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其中对非户籍选民的规定: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对上述这样的规定,很多非户籍的流动人口权衡再三,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参选。
有关专家认为,流动人口选民基本被排除在人大代表的被选对象之外。人类社会发展一个重要的规律就是,任何利益群体如果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这是我们建设基层民主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人大代表的构成方面,应该考虑他们的被选举权,让他们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日渐增多。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现在非户籍群体的异地工作权、异地居住权问题已得到了逐步解决,如何在法律和实践层面解决他们的选举权,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让流动人口也能当选人大代表,从而反映这一群体的诉求,这一问题已经摆在了人们面前。流动人口要争取到对自己有实际意义的选举权,既需要他们自身的觉醒,更需要政府和立法机关对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调整。
创新选举机制 实现诉求愿望
据调查,目前流动人口中有企业家、工程师、教师、环卫工人、日常消费品供应者等社会各阶层,在城市已必不可少。毫无疑问,社会无法忽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限制甚至剥夺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要让这部分人融入到其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关注和保障,让他们关心所在城市的发展,就不能不关注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中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得以真正实现就显得重要而迫切。
北京等地有条件地允许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选举,这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回原选区开具资格证明,时间和经济成本很高,而回原籍参加选举的成本更高。《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然而对于流动人口参选,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谁来为这笔支出埋单。据调查,面对往返路费和误工费等,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的流动人口,绝大多数人因此被迫放弃参选的权利。
目前,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如果要求流动人口一律返回原地参加选举,既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又加重了交通部门的压力,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几年就有一些地方人大根据这个实际情况,在选举的实施细则中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可视作当地居民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只要出具原居住地的户口证明,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即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有的规定经公安部门注册,在现居住地有暂住户口即可在当地参加选举。还有的对选区的科学划分作出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在“外来工”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单位,可单独划分为选区,为最大限度地在流动人口中产生人大代表创造条件;还有的甚至明确规定,对个别在流入地居住了3年以上、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流动人员,由政党或团体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认真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介工作。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保障落实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激发了他们的选举积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参政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这对各级政府和人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各级政府和人大要充分调研,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则,并修改已经不切实际的规定,为人们顺利行使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淡化户籍、最终废除户籍制度,应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方向。
保障流动选民权利典型经验
·北京崇文区:宁跑千遍不漏一户
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同一个城市中,居民户口在一个区县、工作或居住在另一个区县。这些居民并没有纳入我国流动人口行列,很容易被漏登或重登。
北京市在“选民登记”工作过程中,注重解决“人户分离”问题。许多选区实行“领导包选区、机关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楼、楼委会包单元、楼门组长包户”办法,通过民警配合、逐户访查等办法,切实做到包片负责、层层落实,努力防止选民登记中出现“漏登、错登、重登”问题。
·吉林长春市鹿乡镇:一千多次长途电话寻选民
对于选民户口所在地而言,与流动人口取得联系有几种方式:写信、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亲友转告。鹿乡镇全镇两周内完成选民登记工作,24320人符合选民资格。为联系外出人员,写信200多封,拨打长途电话1000多次;除79人无法联系到外,与其余2000余位外出人员都取得了联系,保障了流动选民的选举权“落地”。
·广西崇左市天等县:3万多选民回乡参选
天等县山多地少,是广西的劳务输出大县。全县41万人口中,有近10万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回忆起8月25日天等县选举日的盛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杨茂登难掩欣喜:“3万多位外出打工者回乡参加选举,6万多委托亲友投票,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论坛》 ( 2006年第22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