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百问百答 |
|
|
|
 |
●怎样才能实现各阶层的和谐?
社会阶层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不同阶层往往从事着不同的职业,他们生产和生活上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相应地获取的社会利益也有差异。绝对消灭差异是不可能的,一定的差异是社会存在活力的前提和表现。有差异才有更大的追求。但是,差异不能太大,尤其不能在利益上造成尖锐的对立。所以,我们党,要代表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善于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要求,使大家都能够获得最大公约数,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努力。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与汉唐盛世的和谐有什么区别?
无论汉朝还是唐朝,都有过乱世,也有过盛世,不是都是盛世。从历史记载来看,在一定时期之内,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还是不错的。至于能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恐怕不能贸然下结论。是否有和谐的因素,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和谐,我想是有可能的。但是,它与我们现代相比,还是有根本差别的。时代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也不同。从政治上来说,当时是皇权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老百姓都是受皇权管的,成不了国家主人。但在新的时代,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的使命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人民,也要靠人民来建设。所以,无论是从性质还是发展水平来说,和汉唐都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宜简单类比。至于治国理政上有什么可以借鉴的东西,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以上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教授作答)
●究竟该怎样对和谐社会进行理论定位?
从中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重大的战略任务,体现了我们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在不断地深化。但是,决不能认为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已经到位。也就是说存在着一个对它再定位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目前实践发展提出的要求和理论研究的进展上看,我们完全可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十六大以来,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理论创新的成果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中来。马克思有句名言,“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我们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自然也应把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是人为地拔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定位,而是时代的要求,实践发展的需要和深化理论研究的逻辑结论。
(以上由中央党校教授严书翰作答)
●如何看待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在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资源,在那种情况下,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这些主体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这样的时代,需要我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即改变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这些互相矛盾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我们过去在互相矛盾的两者之间总会说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但实际上利益的问题并非如此。他们之间可能是矛盾的,但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比如说股市中的多方和空方,楼市中的卖方和买方,利益无疑是矛盾的,但并没有对错之分。同时,不同利益的主体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和追求,只要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基础上,也是正当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伴随着利益分化而发育的社会。对此,人们称之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而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也表明了一种期待。
●社会力量为什么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
和谐社会是一个利益关系相对均衡、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基本能够得到维护的社会。最近各级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当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具体表明了这种努力。但从根本上来说,为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超越性,至少要表现为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社会中的某些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社会中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影响,体现为将这个群体的私利转变为政府政策。而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则是指作为一种来自人民利益的合力对政府权力的规范。这当中最重要的,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对决策过程的必要的参与,特别是要构建这些群体在表达其利益要求时所需要的制度化通道。
(以上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作答)
●为什么要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社会良性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度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目前,实现城乡和谐的关键是什么?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立城乡统一公共服务体制的主要原则。当前,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焦点是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的身份歧视难以解决,使他们在就业、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被漠视,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由此使城乡二元制度的矛盾更为突出,并引发了一些新的不和谐因素。2005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已达到1.26亿。未来几年,估计每年将新增农民工1千万左右。因此,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的制度结构,更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为什么要加快推进乡镇政府改革?
当前,农村的上层建筑与农民基本公共服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长期没有到位,并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建设严重滞后。在农业税全面取消后,乡镇政府的何去何从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焦点。
面对农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现实压力,乡镇政府改革要把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作为主要任务,并由此解决新形势下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直接面对农民的基层政府,理应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和改革目标,无论是机构设置、组织形式的调整,还是管理机制、运作机制的改变,都要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例如,正在推行的“乡财县管”,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和乡镇卫生院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有重大促进作用。
从总体说,目前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相当薄弱。要使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与能力相匹配,需要明显增加国家财政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根据我院在西北三省的调研,如果能够以现有的人口计生网络为主要平台,与农村综合改革相配套,整合农村公共组织资源,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就可以因地制宜,尽快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以上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教授作答)
●为什么要重视“党内和谐”?
党内和谐是党的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结合,是党员和党组织形成的良性互动状态。建设党内和谐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党员“自愿”地遵守规则,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党内和谐的动力根源;制定科学的党内运作“规则”,规范性地约束党的活动,实现自由和限制的结合;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十六届六中全会庄严而完整地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做出的战略举措,也是对党的建设的新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在达到新的高度。
党的建设是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成长发展壮大起来的。正如毛泽东所说的:“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当前,社会上的一些潜在和显现的社会矛盾在党内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同时,党经过革命、改革、建设的发展,本身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的直观、鲜明,有的隐晦、不明显,甚至难以从理论上给以界定。这些问题分别从微观、宏观两个方面影响着党的发展,侵蚀着党的肌体,影响着党内和谐。执好政、掌好权,充分认识党内矛盾现象,总结党内矛盾特点,是实现党内和谐的先决条件。
●当前影响党内和谐的党内矛盾有哪些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党内民主空气日渐浓厚,党逐步纠正了过去长期以来用“左”的斗争的手段来解决党内矛盾的倾向,使党内矛盾不如以往尖锐,但矛盾依然存在。利益矛盾正成为党内主要矛盾,机制体制不健全,成为党内矛盾的重要根源。当前影响党内和谐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党员活力不足,领导干部能力有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情况,组织设置不合理,以党代政现象仍然存在,党内法律建设滞后,以及配套措施没有跟进,党的整体建设还不是“铁板一块”,等等。这些都是对新时期党内矛盾的反应和体现,也影响着党内和谐。
(以上由中央党校党建部朱新现博士作答)
●如何从社会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待和谐社会的理论创新?
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体现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在意识形态上进行了多次创新和发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又一次拓展和延伸:它再次消解了已有意识形态过于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如果说改革开放20多年,给“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补了课的话,那么,以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将使中国大踏步融入世界发展潮流、走上世界文明大道的进程。和谐社会的提出所波及的范围既包含执政思维、意识形态、施政方向,也包含社会意识的人道化、非功利化。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范畴,和谐社会理念有着十分鲜明的特性。
(以上由中央党校党建部李英田博士作答) |
 | 相关专题 |  |
|
|
 | 相关新闻 |  |
|
|
 |
留 言 区 |
 |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