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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机会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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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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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集中体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好相处和共同发展。这种和谐社会发展局面的实现需要尊重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在今天市场化、多元化、开放化和流动化的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众多利益上的分化与矛盾。而这些分化与矛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机会不公平的制度安排所造成的。目前,无论是社会就业,还是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异,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并因此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引发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努力强化机会公平,切实维护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合理合法的社会权益,让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公平的发展机会,让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惠及所有社会成员。
要培育机会公平的价值理念。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打造核心价值体系,充分认识到价值观念的重要作用。正确的价值理念对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巨大的引导、教育和规范功能,它对制度规则具有强大的支撑力量。如果人们没有广泛的机会公平的意识和追求,不仅机会公平的行为不会产生,即使是具备了促进机会公平的相关制度和规则也是不起作用的。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相对薄弱的中国人来说,培育这种崭新的价值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了这种价值理念,实践机会公平就有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要创新机会公平的制度规则。无论是培育机会公平原则,还是落实机会公平原则,都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来加以保证。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是一种思想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环节,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当前,我们要加大制度层面上改革创新的力度,竭力消除各种束缚和制约机会公平的制度性障碍。用正义的制度来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这是现代社会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方法。
要打造机会公平的发展起点。中国新一轮改革实质上是为实现机会公平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努力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补偿,从而为实现机会公平创造新的起点。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当前,无论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造,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选择,实际上都是在为了推进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切实调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在教育、就业、分配和保障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努力实现人人共建和人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中国社会,机会公平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推进机会公平原则实践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科学的思维方法。一方面,机会公平的实现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需要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科学地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机会公平原则实现的紧迫感,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有利于机会公平广泛实现的各种条件,将可以实现的机会公平落实到位。(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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