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王利民做客强国论坛
编者按 9月5日14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利民做客强国论坛,以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王利民】: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到人民网同大家就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交流。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最严重
[不是我不爱你]:商业贿赂有哪些种类,与一般贿赂有何区别。
【王利民】: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共涉及到8个罪名,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中,前六个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后两个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目前哪个系统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最严重?教育、建筑还是其他?
【王利民】:中央确定了六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些领域都是商业贿赂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从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约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各个领域中应当说是最严重的。
[热爱新乡]:王副局长:中国现在办事没有不花钱送领导的,你觉得“贿赂”一词在中国还有什么意义?
【王利民】:我不能同意你的观点,虽然有一些地方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但是说“办事没有不花钱送领导的”不符合实际。应当说,随着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反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当然,由于我们国家现阶段还处于转型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正因为如此,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拉名人、学者作名誉董事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每天看看]:请问利民嘉宾:您认为目前形势下,进行商业贿赂的查处会有很大成效吗?
【王利民】: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中央部署,深入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应当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来说,2006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691件,涉案总金额达23亿余元。其中,受贿五万元以上的大案10036件,占立案数的60.13%,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商业贿赂犯罪。
[把弄国粹]:王利民先生,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商业贿赂,是否妥当?刑事诉讼法很明确的规定:检察院直接侦办的案件,犯罪主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
【王利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六个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这其中包含了商业贿赂犯罪。所以说,检察机关侦查这些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妥当的。至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贿赂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
[我还是原来的我]:因为出差,不能参加访谈,不过请嘉宾务必回答,商业贿赂中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多少?
【王利民】: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其中单位受贿罪基本的立案标准是受贿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罪基本的立案标准是行贿二十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区分两种情况:个人对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十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低于立案的基本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严重情节的,也应予以立案查处。
[强国论坛一网友]:一些企业拉名人、学者,甚至官员作名誉董事甚至入伙,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王利民】: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你所说的拉名人、学者作名誉董事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拉官员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也不属于商业贿赂,关键是看官员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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