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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妇劫走“双规老总”被起诉凸显法律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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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楼文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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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姚传锐,被“双规”在北京一家宾馆,被“双规”期间他买通看守保安,给情人和亲信递口信。情人导演了“宾馆大营救”,姚传锐被劫走后很快又被抓获。结果参与劫人的十七名嫌疑人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
这件事情很有些传奇色彩,在网上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看粗粗看了一下,网友们的评论大致分为四类:一、这个老总是贪官,被“双规”了还不悔改,这个情妇就更过分了,还劫人;二、这个情妇有情有义,值得钦佩;三、纪委太不严肃了,竟然让人劫了“狱”;四、这个情妇并没有犯法,起诉无法可据。
对,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这个叫刘倩的女人确实很难界定触犯了那条法律。绑架?好像不是。妨碍执行公务?好像也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让我们来看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一看,对上号了。
可是,她是去“救人”的啊。她“救”的是什么人?是被“双规”的人。那“双规”又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双规”。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从新闻中我们得知故事的男主角姚传锐是在2005年10月被有关部门实行“双规”的,而故事的女主角刘倩是在2006年2月27日劫走姚传锐的。也就是说,姚传锐差不多被“双规”了四个月。这个时间好像太长了点儿,有点“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味道。如果,真的是“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话,那么这个刘倩就没有触犯法律了。相反,好像有关部门还应该给她发一个见义勇为的奖状。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很滑稽了。确实,如此严肃的有关法律的问题不该如此滑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滑稽的情况呢?我们现实生活中,监察机关对于“双规”使用得非常频繁,而我们的法律对“双规”本身的规定却又非常的模糊。比如,对于“双规”的时间就没有限制。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纪录是一年零六个月。这太不严肃了,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过14天,而对于“双规”却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又比如,对于“双规”的地点也没有明确的限制,除了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严禁使用外,甚至连小旅馆、民房都可以成为“双规”的地点。这也未免太儿戏了,这些地方有相应的羁押条件么?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这难道不是教训么?
客观地说,“双规”在如今这种体制转型的腐败高发期是一件极为有力也是极为宝贵的的武器。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双规”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不好,这把剑很可能会伤害到我们共和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后果,说轻一点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说重了,会影响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我认为我们迫切需要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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