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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增写“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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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5日10:07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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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增写“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
党章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增写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这是对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工作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党内民主建设实践成果的科学总结,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认真贯彻党章修正案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建立健全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从制度上看,党章修正案作出的这一新的规定,符合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对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接受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的原则。党章修正案关于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规定,是党章关于“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的制度规定的重要完善,进一步体现了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党章修正案作出的这一新规定,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有关会议制度、工作规则,坚持和健全了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内外意见制度,为地方各级党组织作出了表率,在全党全社会产生了很大反响。把这方面的实践成果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党章,并长期坚持下去,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从战略上看,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长期任务,是我们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巩固执政地位的紧迫课题。在充分肯定党内民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党内民主建设的现状与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愿望还有一定距离。比如,一些地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党代会和全委会作为同级党的领导机关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全委会和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职权界定不够明确,党代会、全委会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党中央率先垂范,地方各级党委积极推进,必将对党的基层组织起到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认真贯彻执行党章修正案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要站在积极推进党内民主,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来推进、来检验。其次,要科学界定和规范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再次,要认真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最后,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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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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