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议题是:
1、讨论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建议;
2、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等组织事项。
三、参加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共一千人左右:
1、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2、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不是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军区、中央党政军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5、十二大以来在经济、政法、外交、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条战线作出重大贡献的党员,特别是中青年党员。名额由中央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并由他们召开党委或党组扩大会议推选,报中央审批。
出席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
四、全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超额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迎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胜利召开而奋斗!
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来源:zz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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