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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官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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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是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国民党蒋介石在统治中国的22年间,凭借国家政权,用超经济手段,通过卖国内战、发行公债、苛捐杂税、专卖垄断、商业投机、通货膨胀,以及其他巧取豪夺的手段,积累了大量财富,垄断了中国经济。官僚资本,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最腐朽最反动的生产关系之一。到1949年解放前夕,官僚资本拥有全国工矿和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垄断了钢产量的90%,电力的67%,煤炭的33%,有色金属和石油的100%,水泥的45%,硫酸的80%,织布机的60%,纱锭的38%,糖的90%,还控制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铁路、公路、邮电、航空运输、对外贸易,以及文化事业。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官僚资本在蒋介石当权20多年中的急剧发展,把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与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列为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把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规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1947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明确地郑重地向全国人民提出“没收官僚资本”的口号。1949年4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据上述规定,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立即将官僚资本收归人民所有。

  没收官僚资本的进程是和人民解放军的军事推进同步进行的。在解放战争初期,首先在吉林、辽宁、内蒙古的解放军占领区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接着在华北、华中早解放的城市中进行。1948年至1949年初,三大战役胜利后,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接管了长江以北的官僚资本企业。随着全国解放的来临,中共中央于1949年上半年先后发出《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详尽规定了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方针和政策。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立即接收国民政府的国家企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所有。至1949年底,没收官僚垄断企业2858个,拥有职工129万人,其中包括控制全国资源和重工业生产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垄断全国纺织业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兵工系统和军事后勤系统所办企业,陈立夫、陈果夫“CC”系统的党营企业,以及各省市地方官僚系统的企业等。接收了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核心“四行二局一库”(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局、合作金库)系统,国民党统治区的省市地方银行系统2400多家。接收了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所属全部运输企业,计有铁路2.18万公里,机车4000多台,客车约4000辆,货车4.6万辆,铁路车辆和船舶修造厂约30个。还没收了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植物油、孚中、中国进出口、金山贸易、利泰、扬子建业、长江中美实业等10多家垄断性的贸易公司。

  为了保证对官僚资本的顺利接收,避免可能发生的破坏,人民政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接收官僚资本的方针和政策。

  首先,规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把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治机构和它所拥有的企业的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加以严格的区分。中共中央规定,只有查明确实是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即完全官办的,以及宋子文、孔祥熙等大官僚直接兴办的企业才没收;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如果有民族资本家的股份,承认其所有权,不得没收;对一般国民党人经营的企业也不作为官僚资本没收;小官僚和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在没收之列。

  其次,采取适当的接管方式,使物资财产顺利回到人民手中。没收官僚资本是在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要恢复生产,而且要严防敌人破坏。中国共产党发动广大工人开展护厂、护矿、护路、护航的斗争,反对国民党溃败时拆迁、疏散、破坏工厂,使设备、技术资料完整地回到人民手中。采取“原封不动”的接管方式,暂时不打破企业原来的结构,不破坏生产秩序。由军管会统一领导,“各按系统,自下而上,原封不动,先接后分”。只开除原企业中少数反革命分子、劣迹昭著者和与生产无关的寄生官僚,其余人员一律留用;不忙乱地改订原工资制度,实行“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的“三原”政策。不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机构。对接收过来的工厂、矿山、铁路、邮电及银行等,如果原来的厂长、矿长、局长及工程师和其他职员没有跑,并愿意继续服务者,只要不是破坏分子,仍令其担负原来的职务,继续工作,军管会只派代表去监督其工作,而不应派人去替他们当厂长、局长、监工等。如果某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逃跑,则经工人选出代表,由人民政府委任经理厂长,和工人一起管理企业。对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也照旧保持,不任意改革及宣布废除。企业中旧的实际工资标准和等级以及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也应照顾,不得任意改订或取消。

  没收官僚资本中所采取的“原封不动”,只是在接管初期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从根本上说,官僚资本企业、敌伪企业一经接收,就转化为人民国家的财产,企业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在外部形式上原封不动,旨在把企业完整地接管过来,不打乱企业管理秩序,以利迅速恢复生产;对旧有人员实行“原职、原薪”,表明人民政府给旧企业的人员以生活出路,以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不改变“原制度”,是指不改变那些维持生产秩序的制度。实质上是把反动政权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严格地区分开来,对于国民党统治的政治机构,如国民党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及各级政府机构,必须彻底加以破坏,而不能加以利用。必须建立新的政治机构来进行统治,在旧的政治机关服务的人员应经过改造后分别地加以任用。但是对于旧的统治阶级所组织的企业机构,生产机构,则不应加以破坏,而应在打倒旧主人,换成新主人之后,加以保持,然后依据需要,科学地逐步地加以改组。

  再次,在接收官僚资本企业过程中,人民政府紧密依靠企业中的工人群众,贯彻自上而下按系统接收和自下而上工人职员的审查和检举相结合的方法。人民政府一面责成原有企业负责人办理移交清点手续,一面广泛发动工人群众予以配合。在接收工作开始时,接收小组一般都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和各种形式的职工座谈会,或深入工人各家各户宣传政策,发动工人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对该企业的接收。接收清点委员会都吸收一定数量的工人代表参加,由他们和接管人员共同审查和清点企业财物,检举揭发隐瞒和破坏行为。人民政府对工人的依靠和信任,极大地激发了工人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上海工人提出“自己当家,参加清点;人人有权,提供意见;样样要查,件件要点;认真负责,追根究底;就事论事,不讲情面;找出缺点,力求改进。”由最了解企业的工人群众参加没收官僚资本,保证了没收工作顺利进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针对某些私营企业中还隐藏着一些官僚资本股产的情况,于1951年1月5日发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2月4日又发布了关于没收私营企业中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及反革命分子股份及财产的指示。将原国民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金融机关、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和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等在企业中股份及财产,均收归人民政府所有,彻底清查处理隐藏在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至此,没收官僚资本的任务彻底完成。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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