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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答疑】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怎样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编辑:刘倩
2008年02月02日07:1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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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怎样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共产党员应当如何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我们党的现行政治行为规范文件有哪一些?本期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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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怎样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怎样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还专门规定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的具体要求。从党的组织角度看,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主要是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那么,作为党内选举人的党员又如何能充分体现自己在党内选举中的意志呢?

  首先,党员应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我们党员同志要懂得自己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如果遇到强迫选举等侵犯民主权利的现象时,要敢于抵制,不让他人左右自己的意志。同时,选举时要慎重,要坚持党性原则,不能看风使舵,受别人暗示,随大流,而是要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党员干部选进党的各级领导班子。

  其次,要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在讨论和酝酿候选人时,党员应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允许他人发表意见,不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位选举人的意志得到体现。
  其三,党员在选举时必须按照选举原则和程序办事,不拉帮结派,不违反规则。选举原则和程序是每位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基本保证。遵循它,有利于体现自己的选举意志;违背它,反而有损于自己的选举意志。

  (《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相关知识解答

   共产党员应当如何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由于种种原因,党员同志中有的人可能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点错误不犯的人是没有的。正确地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是巩固党的团结,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条件。

  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必须有正确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法。一方面,不能因为错误难免,而姑息迁就,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是不爱护同志,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犯了某种错误,就揪住不放,无限上纲,一棍子打死。党对犯错误的同志,历来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这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每一位共产党员在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这一问题上也必须坚持党的方针。具体地讲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要区别所犯错误的性质,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二要区别错误情节的轻重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在分析错误情节时,要言之有据,不能凭主观印象或者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三是对犯错误的同志的处分要恰当,对于犯了一般性质错误的同志,应当尽量不处分或少处分,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不处分不能教育本人和大家的,则应按党的纪律给予恰当的处分;四要帮助和团结犯错误的同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不要歧视他们,而应满腔热情地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摘自《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我们党的现行政治行为规范文件有哪一些?

  对于共产党员政治行为的规范文件,根本的是国家宪法和党章,同时还有例如由党中央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许多单项的具体的党规文件。这些单项党规文件的特点,是适应一定时期政治形势发展和党的政治活动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政治纪律及明确的规范、要求。其中,重要的有: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通知》(1987年1月28日)、《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1999年7月17日)、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1987年1月13日)、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先后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关于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的通知》
以及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等规定。

  《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指出:共产党员是否真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充分履行党员的义务,言论行动是否符合党章的规定,这是衡量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党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清醒地看到,有少数党员,包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借改革、开放之机,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使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泛滥开来。强调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章,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起码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各级纪检部门要切实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担负起维护党章的神圣职责。四项基本原则已庄严载入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章程,是我们立国立党之本,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是我们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它关系到我们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关系到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成败。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通知还提出,要在全党进行党章的再学习、再教育,以增强党性,提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各级党的组织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严格执行党章的各项规定,并向党员重申党的政治纪律。

  摘自《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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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建 之 最

  在线答疑推出“党建之最”栏目,为网友介绍我国的党建知识之最,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最早建立的省委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各地建立的党的区委 (如中共湘区工作委员会、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实际上是省委性质的组织。1927年党的五大,改区委为“省委”。当时建立省委的有粤、湘、鄂、苏、浙、赣、皖、鲁、豫、晋、陕、川、滇等省。

   最早建立的产业工人党支部

  安源是工人运动开展最早的地区之一,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产业工人支部就诞生在这里。

  位于湘赣两省边界的安源煤矿,开办于1898年,是当时中国江南最大的煤矿,17000多路矿工人,受着中外资本家和封建包工头的层层盘剥和压迫,生活十分艰苦。安源工人曾举行过七次较大的自发斗争,都先后遭到失败。

  中共湘区工作委员会和劳动组合书记部长沙分部成立以后,对安源工人运动非常重视。毛泽东、刘少奇、李立三、蒋先云先后深入矿区,边考察,边做宣传组织工作。于1922年2月建立了由六名党员组成的党支部,由李立三任书记。到7月,党员发展到 30多人,基本形成了一支以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工人俱乐部为公开组织形式的产业工人大军。在李立三为书记的安源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派来的刘少奇直接领导下,取得了1922年9月安源路矿大罢工的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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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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