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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国      说

    实施12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思想素质。

    2015-02-02

  • 惩治腐败 强化法律监督      说

    尊敬领导您好:我反映以下问题1、反映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严重违法犯罪问题。2、反映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3、反映他们滥用职权、利用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长时间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4、反映他们滥用职权使我们身边的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2000年——2005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海淀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朝阳区。2000年9月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杭州天龙公司成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负责人为王云龙、孟文囡(女),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为青龙山度假村(面积:18504平米)。公司贷款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北京中关村公司的融资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在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中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滥用职权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从银行骗取贷款达三个多亿,同时在这个项目中还存在严重的行贿 、受贿问题.存在严重问题贷款有以下:1、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贿高档天然野山参,价格昂贵。2、2001年6月王云龙收受孟文囡(女)行贿八万多元人民币。3、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贿职能部门5.364万元人民币.(以上证据均附有相关的发票、报表复印件)4、五年,中期,柒仟万元整(2000.11—2005.11)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地块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抵押物为土地,面积:18504平米抵押物评估:壹亿左右5、五年,中期,贰亿叁仟万元整(2000.12—2005.1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6、壹年,短期,肆仟万元整(2000.11—2001.11)他们这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的损失。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国有企业派驻上市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管理人员,在金融、经济方面犯有严重罪行外,同时他们还滥用职权、利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我及我家人进行长时间打击报复,他们无故辞退我本人、我爱人的工作;在我们身边安装违法设备,对我们进行伤害;当我们外出时,他们跟踪我们;在我们门前多次进行野蛮打砸;多次无故的伤害我们。他们还将犯罪的黑手伸向学校,在我们孩子的小学、中学重大考试期间多次发生严重问题(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学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试前再次受伤,对我们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我们报警时,却发生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有的民警告诉我们人家花钱了,让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搬家”,这居然出自一个执法的民警之口;我们多次发生110报警不出警问题(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现严重治安问题时报警,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们拨打110、110投诉台、东城督察都不能让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警,他们拒绝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有民警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打110。我们楼上花市枣苑2楼1907长期以出租房为掩护在我们身边大搞犯罪活动,群租、混租、扰民、打人、安装违法设备害人,无恶不作,同时涉嫌对证人、举报人进行长期打击报复。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身边的的治安问题长期包庇、袒护、纵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在我们向有关纪检、检察机关反映段永基、王云龙严重职务犯罪问题期间.我们身边发生一系列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报复陷害的问题: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们12月5日将我们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移交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调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发生如此野蛮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点左右,有一恶徒在我们住宅门前进行野蛮打砸,同时威胁我们,叫嚣“如果我们出门,就打死我们扬言我们出门就撕了我们”当即,我们拨打110报警,该滋事者在数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现十分疯狂。当天 ,我们对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们在2013年8月16日与海淀公安经侦签定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依法提请保护,到今天为止仍没有任何答复。2013年12月7日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已经知道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无独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们将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交给监察部举报中心,2014年1月6日,我们根据监察部举报中心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后,将举报材料交给北京纪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发生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触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携带的手机等物件。强行非法将我本人及我爱人分别关押近四小时(12:00-16:00)地点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层,使我们不能与外界取得任何联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厕所受到他们限制和监视,有的民警告诉我们说这里是花市派出所,他们想怎样就怎样;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必须完成他们给我们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所长的一句必须去,就可以将无辜的人带到精神病医院,他们不是以治安法做执法依据,确以精神病法做执法宝典,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们变为精神病,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们被精神,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就我父母于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书(附原文)进行当面调查,委托书原文如下:“只同意看病,发生费用由我们负责”。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书当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父母家中,声称我本人及我爱人李宁(女、回族)有病,强行要求带我们去看病,但必须有我家属的签字,我父母提出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均为成年人,应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门口多次大声恐吓,叫嚣如果我父母不签字,他们就不离开,面对如此场景,两位老人又能如何?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于下午16:00点不顾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强烈抗议,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下午17:00点左右,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电话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医院办理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的住院手续,同时粗暴的拒绝我父母要与子女沟通的权利,我父母这时才明白他们被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欺骗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调查中,我父母充分表达了当时提供委托书的真实情况,同时并附有一份更为详尽的9页说明材料,谁人没有子女,谁人没有父母,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丧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国法难容,人神公愤,他们是公安队伍的耻辱,触犯刑法。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均为知情人,但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并以次证明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合理性,对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于2014年 5月19日上午与我父母进行的当面调查、调查笔录、我父母已提交的更为详尽的9页当时真实情况说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这些补充证据充分证明了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的暴力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的事实。该行政判决涉嫌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给我们带来恶劣影响,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当天执法过程全部的执法记录,声称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根据《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并要求民警出警时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民警现场如果不开记录仪录像的将被扣分,而扣分的结果将与民警的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主管所长、内勤每月对各警区出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分局调取执法记录,民警无法提供的,一次扣责任民警20分;因无法提供执法录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责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有严格规定,并有处罚措施。同时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人工处理、人工剪接、严重缺失等严重问题。这不仅暴露了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东花市派出所应承担所有责任。我们谴责这种执法犯法,粗暴执法,肆意践踏法律,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洁警队的目标。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践踏我们公民权利的行为,强行将我们带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强行将我们随身物品收缴,强行非法将我及我爱人关押进四小时,之后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置。正义万岁;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一个半月才出审判结果,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提供伪证、没有提供任何物证、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时间上存在严重问题、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枉法裁判,无视法律的尊严。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对所举证的视频证据进行人工剪接、屏蔽声音等人工处理,提供伪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相关的法律及事实,就不难看出其的真实用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的资格和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后,并没有依法采取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的措施,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了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是恐吓、威胁,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女)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们将二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材料交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鹏英处,她告知我们一个月将诉讼材料交到二审法院,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因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应无条件提供全部执法记录,按照公安执法要求: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但被告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的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我们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同时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但是被告东花市派出所不依法举证、不依法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行为是违法的。2014年10月24日当庭中,依法应对一审中有争议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但当庭法官却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制止重要证人出庭、阻止质证环节、强行结束法庭的手段,最后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决: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鹏 、李宁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陈鹏 、李宁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对法律的挑战,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多次声称,如果我们不去,就将我们强行架去;2、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物件,使我们处于与外界隔离状态;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毁我的羽绒服;4、东花市派出所将我们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不能随意出入,门外有人看管,我们吃东西、上卫生间都要请示,无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陈鹏)父母家中,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们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6、下午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我们必须去,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他们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触目惊心吗???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本应提供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却在本案举证中存在证据造假、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现象,另外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多是通过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获取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六位民警闯入我们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应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应为10多小时,但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不足一小时,被告东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声称公安机关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是真的吗???根据市局、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对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所以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对产生的严重后果负完全责任。在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涉嫌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触犯刑法。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故意隐藏、销毁大量事实证据,拒不提供全部执法记录,对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这就是二审判决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单方面宣布庭审结束等做法,于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视法律如无物的判决只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经的起历史、人民的检验?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故意错判是枉法裁判,应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相信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孟文囡(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同时严惩查处他们利用犯罪手段长期侵害我们权益,我们相信他们的犯罪行经必将受到严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陈鹏 李宁(女、回族)手机: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东城区花市枣苑2楼18072015年 1 月 30 日

    2015-01-30

  • 惩治腐败 强化法律监督      说

    尊敬领导您好:我反映以下问题1、反映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严重违法犯罪问题。2、反映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3、反映他们滥用职权、利用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长时间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4、反映他们滥用职权使我们身边的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2000年——2005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海淀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朝阳区。2000年9月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杭州天龙公司成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负责人为王云龙、孟文囡(女),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为青龙山度假村(面积:18504平米)。公司贷款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北京中关村公司的融资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在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中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滥用职权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从银行骗取贷款达三个多亿,同时在这个项目中还存在严重的行贿 、受贿问题.存在严重问题贷款有以下:1、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贿高档天然野山参,价格昂贵。2、2001年6月王云龙收受孟文囡(女)行贿八万多元人民币。3、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贿职能部门5.364万元人民币.(以上证据均附有相关的发票、报表复印件)4、五年,中期,柒仟万元整(2000.11—2005.11)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地块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抵押物为土地,面积:18504平米抵押物评估:壹亿左右5、五年,中期,贰亿叁仟万元整(2000.12—2005.1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6、壹年,短期,肆仟万元整(2000.11—2001.11)他们这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的损失。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国有企业派驻上市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管理人员,在金融、经济方面犯有严重罪行外,同时他们还滥用职权、利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我及我家人进行长时间打击报复,他们无故辞退我本人、我爱人的工作;在我们身边安装违法设备,对我们进行伤害;当我们外出时,他们跟踪我们;在我们门前多次进行野蛮打砸;多次无故的伤害我们。他们还将犯罪的黑手伸向学校,在我们孩子的小学、中学重大考试期间多次发生严重问题(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学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试前再次受伤,对我们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我们报警时,却发生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有的民警告诉我们人家花钱了,让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搬家”,这居然出自一个执法的民警之口;我们多次发生110报警不出警问题(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现严重治安问题时报警,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们拨打110、110投诉台、东城督察都不能让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警,他们拒绝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有民警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打110。我们楼上花市枣苑2楼1907长期以出租房为掩护在我们身边大搞犯罪活动,群租、混租、扰民、打人、安装违法设备害人,无恶不作,同时涉嫌对证人、举报人进行长期打击报复。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身边的的治安问题长期包庇、袒护、纵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在我们向有关纪检、检察机关反映段永基、王云龙严重职务犯罪问题期间.我们身边发生一系列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报复陷害的问题: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们12月5日将我们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移交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调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发生如此野蛮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点左右,有一恶徒在我们住宅门前进行野蛮打砸,同时威胁我们,叫嚣“如果我们出门,就打死我们扬言我们出门就撕了我们”当即,我们拨打110报警,该滋事者在数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现十分疯狂。当天 ,我们对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们在2013年8月16日与海淀公安经侦签定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依法提请保护,到今天为止仍没有任何答复。2013年12月7日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已经知道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无独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们将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交给监察部举报中心,2014年1月6日,我们根据监察部举报中心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后,将举报材料交给北京纪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发生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触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携带的手机等物件。强行非法将我本人及我爱人分别关押近四小时(12:00-16:00)地点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层,使我们不能与外界取得任何联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厕所受到他们限制和监视,有的民警告诉我们说这里是花市派出所,他们想怎样就怎样;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必须完成他们给我们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所长的一句必须去,就可以将无辜的人带到精神病医院,他们不是以治安法做执法依据,确以精神病法做执法宝典,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们变为精神病,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们被精神,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就我父母于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书(附原文)进行当面调查,委托书原文如下:“只同意看病,发生费用由我们负责”。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书当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父母家中,声称我本人及我爱人李宁(女、回族)有病,强行要求带我们去看病,但必须有我家属的签字,我父母提出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均为成年人,应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门口多次大声恐吓,叫嚣如果我父母不签字,他们就不离开,面对如此场景,两位老人又能如何?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于下午16:00点不顾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强烈抗议,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下午17:00点左右,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电话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医院办理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的住院手续,同时粗暴的拒绝我父母要与子女沟通的权利,我父母这时才明白他们被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欺骗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调查中,我父母充分表达了当时提供委托书的真实情况,同时并附有一份更为详尽的9页说明材料,谁人没有子女,谁人没有父母,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丧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国法难容,人神公愤,他们是公安队伍的耻辱,触犯刑法。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均为知情人,但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并以次证明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合理性,对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于2014年 5月19日上午与我父母进行的当面调查、调查笔录、我父母已提交的更为详尽的9页当时真实情况说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这些补充证据充分证明了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的暴力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的事实。该行政判决涉嫌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给我们带来恶劣影响,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当天执法过程全部的执法记录,声称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根据《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并要求民警出警时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民警现场如果不开记录仪录像的将被扣分,而扣分的结果将与民警的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主管所长、内勤每月对各警区出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分局调取执法记录,民警无法提供的,一次扣责任民警20分;因无法提供执法录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责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有严格规定,并有处罚措施。同时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人工处理、人工剪接、严重缺失等严重问题。这不仅暴露了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东花市派出所应承担所有责任。我们谴责这种执法犯法,粗暴执法,肆意践踏法律,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洁警队的目标。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践踏我们公民权利的行为,强行将我们带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强行将我们随身物品收缴,强行非法将我及我爱人关押进四小时,之后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置。正义万岁;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一个半月才出审判结果,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提供伪证、没有提供任何物证、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时间上存在严重问题、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枉法裁判,无视法律的尊严。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对所举证的视频证据进行人工剪接、屏蔽声音等人工处理,提供伪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相关的法律及事实,就不难看出其的真实用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的资格和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后,并没有依法采取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的措施,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了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是恐吓、威胁,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女)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们将二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材料交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鹏英处,她告知我们一个月将诉讼材料交到二审法院,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因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应无条件提供全部执法记录,按照公安执法要求: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但被告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的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我们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同时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但是被告东花市派出所不依法举证、不依法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行为是违法的。2014年10月24日当庭中,依法应对一审中有争议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但当庭法官却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制止重要证人出庭、阻止质证环节、强行结束法庭的手段,最后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决: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鹏 、李宁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陈鹏 、李宁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对法律的挑战,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多次声称,如果我们不去,就将我们强行架去;2、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物件,使我们处于与外界隔离状态;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毁我的羽绒服;4、东花市派出所将我们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不能随意出入,门外有人看管,我们吃东西、上卫生间都要请示,无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陈鹏)父母家中,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们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6、下午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我们必须去,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他们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触目惊心吗???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本应提供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却在本案举证中存在证据造假、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现象,另外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多是通过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获取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六位民警闯入我们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应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应为10多小时,但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不足一小时,被告东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声称公安机关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是真的吗???根据市局、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对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所以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对产生的严重后果负完全责任。在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涉嫌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触犯刑法。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故意隐藏、销毁大量事实证据,拒不提供全部执法记录,对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这就是二审判决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单方面宣布庭审结束等做法,于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视法律如无物的判决只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经的起历史、人民的检验?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故意错判是枉法裁判,应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相信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孟文囡(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同时严惩查处他们利用犯罪手段长期侵害我们权益,我们相信他们的犯罪行经必将受到严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陈鹏 李宁(女、回族)手机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东城区花市枣苑2楼18072015年 1 月 30 日

    2015-01-30

  • 一位中国公民      说

    有个非常迫切的重大问题想质询一下中央、国办尤其是人社部、组织部的那些高层决策领导者们:现在反腐败形势全国人民都双手十分赞成拥护,中国再不抓好严重的腐败真的要天下大乱,国家真的要亡了,对那些腐败分子中央抓的好,全国人民真的从心眼里高兴,人民的尊严、自尊心、腰杆子也由此可以直起来了!全国人民对腐败深恶痛疾,但感觉反腐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远远不止那些个被抓住的人,还有很多很多啊。尤其那些不起眼的领域,比如人社部、组织部、工会、协会、民政、民防、房管、资质资格审批、编制办等等等等党政机构和组织、社团等领域,领域和区、镇村腐败现象很是严重,也许反腐的战线也没触及到他们,可谓是鞭长莫及,加上地方保护。腐败分子还有成千上万,可以说只抓了顶多3成。为什么很多检举揭发的信最后绝大多数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更多的是大多数人民现在还是不敢揭发,已经麻木不然,对中国的改革和腐败问题已到了彻底失望的地步了!他们全认为写人民来信也是白写…………我现在反映的是中央、国务院有关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真的太让人失望透顶了!请问:人社部、组织部、编制办到底是什么样的国家部门机构?同旧社会的昏君、庸君有什么两样?有没有站在广大基层公务员角度考虑问题?要求下面的种种什么政绩、能力、什么德勤能绩,我反问下你们中央国务院的大牙门作风、政绩、能力、德勤能绩又在全国人民面前体现在什么地方?改革是要的,但怎么改、站在什么角度改?为谁改都没弄清楚,就中央、国务院各大部门说不客气就是各大牙门自行其立、各自为政、各自站在各自利益和上层决策领导利益上考虑改革,全是那些拥护赞成的话,拥护赞成的话少讲,全是胡弄底下人民的!把底下人民利益根本不放在眼里,以为制定了一个一个所谓政策就是你们的政绩?就说明你们各大部门没在吃白饭,是干了工作的?中央领导们你们知道吗?社会为什么不和谐、不稳定?风险从根本上又从何而来?你们考虑了没有?最后到地方,全是一派乱作为、搞“镇压”!腐败能不产生吗?也行是我作为中国一个公民担忧太多了!可真正的有良心的中国公民能不觉醒、担忧吗?它是我生长的土地啊!!!中国人民个个都在被愚昧着…………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完全是一场败笔!一是为什么领导和基层公务员工资差距还是那么大!差距是应该有的,但有个正当的理由!比如算工龄,就比较科学合理了!二是还是沿用了2006年工资套路!为什么县以下(县、市、区)执行公务员职级并行工资制度?而市级机关以上不执行?难道市级机关部门就不存在主任科员和以下人员难以得到提拔领导职务的人员吗?而市级机关部门工作比起县以下(县、市、区)任务更多更繁重、更艰巨!而具体又繁重的工作任务全是由这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去完成的,那么所谓的科级以上领导们也全是靠指挥、命令、开会布署任务,穷忙于应酬和自己的所谓“好处、利益”!!!!!而主任科员及以下人员没权没利,干到几十年直至退休还是主任科员,特别强调的是正营转业的军转干部,他们回到地方什么优势也没有,尤其2005年之前转业到地方的,什么职务也没有,从办事员干起,年龄也偏大,职务也难以得到提升重用!回到地方工资改革后同地方同职级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一样,地方、部队两边也没“沾光”,提拔也无望,只会老老实实地干,到最后呢顶多干个主任科员,而这次改革全把他们的希望破灭了!原以为工龄算上工资,也应该算,工作几十年的主任科员同干了几年的年轻主任科员差不多的工资待遇,更比不上年龄轻轻的处科长们,同职级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工作性津贴和职务工资比起来起码相差700-800元。这凭什么?难道人社部不清楚吗?眼睛瞎了吗?市级机关部门的老的主任科员,工作几十年了,不是人吗?工作能力和水平难道就差吗?只是年龄大了受排挤了,老老实实地干有什么用?难道他们的工作干了少了吗?不是他们,工作由谁去干?靠处长、科长他们去干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县市区搞职级并行,为何地市级机关部门不执行?这难道合理吗?公平吗?你们考虑了没有?2014年底网上盛传的公务员改革方案多好,为什么不执行!!是不是损害了上层领导者的利益了?强烈要求:一、建议将工龄单列成一项算入基本工工资,每工作一年60元是较为合理的!这样是为了鼓励工作时间长的老同志,使干多少年与刚工作几年的新同志在同级职务层次上工资有适当差距。二、建议职级并轨。由于编制受限,职务上不去的老同志可以通过原职级10年以上(在军队职级应算上)可以享受上一层次职级待遇,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他们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不能仅县(市、区),还应扩大到全国,在全国最起码要在全国各地市级机关部门也要推行。三、规范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津补贴标准。地方性制定的津补贴也要有个规定约束措施,津补贴应体现客观、公平的原则,差距不能太大,真正使津补贴发挥好作用。四、除此以外,国家应明令禁止乱发其它任何奖金、福利及津补贴。切实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灰色收入坚决制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把手责令辞职,这样,才能使工资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工资上的腐败现象,真正做到顺民心、得民意,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也先只有工资上制止腐败了,才能真正做到腐败现象的杜绝。

    2015-01-30

  • 网络判官      说

    中央反腐成效显著,应加大贪腐大惩治力度。同时,还应加大基层反腐,保护我党执政根基,努力做到中央与地方的反贪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015-01-10

  • 漂泊的灵魂      说

    2014-12-27

  • 福建人      说

    希望中央巡查团能再到福建巡查!尤其到南平建阳看看这里的不公平!

    2014-12-03

  • 依法治国 惩治腐败      说

    尊敬领导您好:我反映以下问题1、反映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严重违法犯罪问题。2、反映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3、反映他们滥用职权、利用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长时间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4、反映他们滥用职权使我们身边的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2000年——2005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海淀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朝阳区。2000年9月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杭州天龙公司成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负责人为王云龙、孟文囡(女),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为青龙山度假村(面积:18504平米)。公司贷款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北京中关村公司的融资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在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中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滥用职权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从银行骗取贷款达几个亿,同时在这个项目中还存在严重的行贿 、受贿问题.存在严重问题贷款有以下:1、五年,中期,柒仟万元整(2000.11—2005.11)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地块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抵押物为土地,面积:18504平米抵押物评估:壹亿左右2、五年,中期,贰亿叁仟万元整(2000.12—2005.1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壹年,短期,肆仟万元整(2000.11—2001.11)4、2001年6月王云龙收受孟文囡(女)行贿八万多元人民币。5.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贿职能部门5.364万元人民币.6、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贿高档天然野人参,价格昂贵。(以上证据均附有相关的发票、报表复印件)他们这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的损失。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国有企业派驻上市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管理人员,在金融、经济方面犯有严重罪行外,同时他们还滥用职权、利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我及我家人进行长时间打击报复,他们无故辞退我本人、我爱人的工作;在我们身边安装违法设备,对我们进行伤害;当我们外出时,他们跟踪我们;在我们门前多次进行野蛮打砸;多次无故的伤害我们。他们还将犯罪的黑手伸向学校,在我们孩子的小学、中学重大考试期间多次发生严重问题(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学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试前再次受伤,对我们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我们报警时,却发生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有的民警告诉我们人家花钱了,让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搬家”,这居然出自一个执法的民警之口;我们多次发生110报警不出警问题(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现严重治安问题时报警,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们拨打110、110投诉台、东城督察都不能让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警,他们拒绝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有民警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打110。我们楼上花市枣苑2楼1907长期以出租房为掩护在我们身边大搞犯罪活动,群租、混租、扰民、打人、安装违法设备害人,无恶不作,同时涉嫌对证人、举报人进行长期打击报复。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身边的的治安问题长期包庇、袒护、纵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在我们向有关纪检、检察机关反映段永基、王云龙严重职务犯罪问题期间.我们身边发生一系列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报复陷害的问题: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们12月5日将我们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移交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调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发生如此野蛮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点左右,有一恶徒在我们住宅门前进行野蛮打砸,同时威胁我们,叫嚣“如果我们出门,就打死我们扬言我们出门就撕了我们”当即,我们拨打110报警,该滋事者在数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现十分疯狂。当天 ,我们对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们在2013年8月16日与海淀公安经侦签定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依法提请保护,到今天为止仍没有任何答复。2013年12月7日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已经知道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无独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们将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交给监察部举报中心,2014年1月6日,我们根据监察部举报中心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后,将举报材料交给北京纪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发生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触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携带的手机等物件。强行非法将我本人及我爱人分别关押近四小时(12:00-16:00)地点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层,使我们不能与外界取得任何联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厕所受到他们限制和监视,有的民警告诉我们说这里是花市派出所,他们想怎样就怎样;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必须完成他们给我们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就我父母于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书(附原文)进行当面调查,委托书原文如下:“只同意看病,发生费用由我们负责”。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书当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父母家中,声称我本人及我爱人李宁(女、回族)有病,强行要求带我们去看病,但必须有我家属的签字,我父母提出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均为成年人,应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门口多次大声恐吓,叫嚣如果我父母不签字,他们就不离开,面对如此场景,两位老人又能如何?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于下午16:00点不顾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强烈抗议,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下午17:00点左右,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电话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医院办理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的住院手续,同时粗暴的拒绝我父母要与子女沟通的权利,我父母这时才明白他们被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欺骗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调查中,我父母充分表达了当时提供委托书的真实情况,同时并附有一份更为详尽的9页说明材料,谁人没有子女,谁人没有父母,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丧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国法难容,人神公愤,他们是公安队伍的耻辱,触犯刑法。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均为知情人,但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并以次证明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合理性,对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于2014年 5月19日上午与我父母进行的当面调查、调查笔录、我父母已提交的更为详尽的9页当时真实情况说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这些补充证据充分证明了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的暴力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的事实。该行政判决涉嫌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给我们带来恶劣影响,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当天执法过程全部的执法记录,声称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根据《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并要求民警出警时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民警现场如果不开记录仪录像的将被扣分,而扣分的结果将与民警的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主管所长、内勤每月对各警区出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分局调取执法记录,民警无法提供的,一次扣责任民警20分;因无法提供执法录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责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有严格规定,并有处罚措施。同时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人工处理、人工剪接、严重缺失等严重问题。这不仅暴露了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东花市派出所应承担所有责任。我们谴责这种执法犯法,粗暴执法,肆意践踏法律,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洁警队的目标。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践踏我们公民权利的行为,强行将我们带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强行将我们随身物品收缴,强行非法将我及我爱人关押进四小时,之后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置。正义万岁;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一个半月才出审判结果,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提供伪证、没有提供任何物证、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时间上存在严重问题、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枉法裁判,无视法律的尊严。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对所举证的视频证据进行人工剪接、屏蔽声音等人工处理,提供伪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相关的法律及事实,就不难看出其的真实用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的资格和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后,并没有依法采取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的措施,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了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是恐吓、威胁,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女)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们将二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材料交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鹏英处,她告知我们一个月将诉讼材料交到二审法院,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因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应无条件提供全部执法记录,按照公安执法要求: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但被告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的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我们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同时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但是被告东花市派出所不依法举证、不依法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行为是违法的。2014年10月24日当庭中,依法应对一审中有争议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但当庭法官却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制止重要证人出庭、阻止质证环节、强行结束法庭的手段,最后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决: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鹏 、李宁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陈鹏 、李宁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对法律的挑战,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多次声称,如果我们不去,就将我们强行架去;2、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物件,使我们处于与外界隔离状态;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毁我的羽绒服;4、东花市派出所将我们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不能随意出入,门外有人看管,我们吃东西、上卫生间都要请示,无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陈鹏)父母家中,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们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6、下午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我们必须去,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他们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触目惊心吗???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本应提供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却在本案举证中存在证据造假、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现象,另外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多是通过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获取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六位民警闯入我们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应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应为10多小时,但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不足一小时,被告东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声称公安机关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是真的吗???根据市局、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对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所以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对产生的严重后果负完全责任。在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涉嫌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触犯刑法。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故意隐藏、销毁大量事实证据,拒不提供全部执法记录,对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这就是二审判决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单方面宣布庭审结束等做法,于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视法律如无物的判决只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经的起历史、人民的检验?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故意错判是枉法裁判,应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相信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孟文囡(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同时严惩查处他们利用犯罪手段长期侵害我们权益,我们相信他们的犯罪行经必将受到严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陈鹏 李宁(女、回族)手机: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东城区花市枣苑2楼18072014年 12 月 3 日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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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领导您好:我反映以下问题1、反映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严重违法犯罪问题。2、反映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3、反映他们滥用职权、利用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长时间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4、反映他们滥用职权使我们身边的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2000年——2005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海淀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为朝阳区。2000年9月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杭州天龙公司成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负责人为王云龙、孟文囡(女),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为青龙山度假村(面积:18504平米)。公司贷款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北京中关村公司的融资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在杭州天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中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滥用职权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从银行骗取贷款达几个亿,同时在这个项目中还存在严重的行贿 、受贿问题.存在严重问题贷款有以下:1、五年,中期,柒仟万元整(2000.11—2005.11)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地块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抵押物为土地,面积:18504平米抵押物评估:壹亿左右2、五年,中期,贰亿叁仟万元整(2000.12—2005.1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壹年,短期,肆仟万元整(2000.11—2001.11)4、2001年6月王云龙收受孟文囡(女)行贿八万多元人民币。5.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贿职能部门5.364万元人民币.6、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贿高档天然野人参,价格昂贵。(以上证据均附有相关的发票、报表复印件)他们这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的损失。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作为国有企业派驻上市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管理人员,在金融、经济方面犯有严重罪行外,同时他们还滥用职权、利用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我及我家人进行长时间打击报复,他们无故辞退我本人、我爱人的工作;在我们身边安装违法设备,对我们进行伤害;当我们外出时,他们跟踪我们;在我们门前多次进行野蛮打砸;多次无故的伤害我们。他们还将犯罪的黑手伸向学校,在我们孩子的小学、中学重大考试期间多次发生严重问题(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学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试前再次受伤,对我们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我们报警时,却发生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有的民警告诉我们人家花钱了,让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搬家”,这居然出自一个执法的民警之口;我们多次发生110报警不出警问题(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现严重治安问题时报警,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们拨打110、110投诉台、东城督察都不能让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警,他们拒绝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有民警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打110。我们楼上花市枣苑2楼1907长期以出租房为掩护在我们身边大搞犯罪活动,群租、混租、扰民、打人、安装违法设备害人,无恶不作,同时涉嫌对证人、举报人进行长期打击报复。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身边的的治安问题长期包庇、袒护、纵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在我们向有关纪检、检察机关反映段永基、王云龙严重职务犯罪问题期间.我们身边发生一系列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打击报复、报复陷害的问题: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们12月5日将我们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移交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调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发生如此野蛮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点左右,有一恶徒在我们住宅门前进行野蛮打砸,同时威胁我们,叫嚣“如果我们出门,就打死我们扬言我们出门就撕了我们”当即,我们拨打110报警,该滋事者在数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现十分疯狂。当天 ,我们对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们在2013年8月16日与海淀公安经侦签定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依法提请保护,到今天为止仍没有任何答复。2013年12月7日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已经知道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无独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们将反映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材料交给监察部举报中心,2014年1月6日,我们根据监察部举报中心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后,将举报材料交给北京纪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发生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触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携带的手机等物件。强行非法将我本人及我爱人分别关押近四小时(12:00-16:00)地点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层,使我们不能与外界取得任何联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厕所受到他们限制和监视,有的民警告诉我们说这里是花市派出所,他们想怎样就怎样;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必须完成他们给我们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就我父母于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书(附原文)进行当面调查,委托书原文如下:“只同意看病,发生费用由我们负责”。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书当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父母家中,声称我本人及我爱人李宁(女、回族)有病,强行要求带我们去看病,但必须有我家属的签字,我父母提出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均为成年人,应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门口多次大声恐吓,叫嚣如果我父母不签字,他们就不离开,面对如此场景,两位老人又能如何?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于下午16:00点不顾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强烈抗议,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下午17:00点左右,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电话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医院办理我及爱人李宁(女、回族)的住院手续,同时粗暴的拒绝我父母要与子女沟通的权利,我父母这时才明白他们被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欺骗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调查中,我父母充分表达了当时提供委托书的真实情况,同时并附有一份更为详尽的9页说明材料,谁人没有子女,谁人没有父母,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丧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国法难容,人神公愤,他们是公安队伍的耻辱,触犯刑法。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均为知情人,但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并以次证明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的合理性,对主审法官杨鹏英、书记员曹园园于2014年 5月19日上午与我父母进行的当面调查、调查笔录、我父母已提交的更为详尽的9页当时真实情况说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这些补充证据充分证明了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的暴力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的事实。该行政判决涉嫌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给我们带来恶劣影响,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当天执法过程全部的执法记录,声称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根据《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并要求民警出警时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民警现场如果不开记录仪录像的将被扣分,而扣分的结果将与民警的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主管所长、内勤每月对各警区出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分局调取执法记录,民警无法提供的,一次扣责任民警20分;因无法提供执法录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责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有严格规定,并有处罚措施。同时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人工处理、人工剪接、严重缺失等严重问题。这不仅暴露了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东花市派出所应承担所有责任。我们谴责这种执法犯法,粗暴执法,肆意践踏法律,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洁警队的目标。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践踏我们公民权利的行为,强行将我们带到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强行将我们随身物品收缴,强行非法将我及我爱人关押进四小时,之后强行将我们带到北京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行为令人发指,该事件发生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捏造事实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置。正义万岁;2014年 1月8日我们依法对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 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一个半月才出审判结果,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提供伪证、没有提供任何物证、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时间上存在严重问题、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枉法裁判,无视法律的尊严。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对所举证的视频证据进行人工剪接、屏蔽声音等人工处理,提供伪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相关的法律及事实,就不难看出其的真实用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的资格和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们是证人这一事实后,并没有依法采取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的措施,却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对我们采取了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东花市派出所对我们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拘禁是恐吓、威胁,目的是将我们强制鉴定为精神病人,剥夺我们证人的合法权利,使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段永基、王云龙、孟文囡(女)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们将二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材料交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鹏英处,她告知我们一个月将诉讼材料交到二审法院,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因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应无条件提供全部执法记录,按照公安执法要求:民警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并在24小时内将资料交给指定人保管,根据系统设置,民警无法删改任何记录信息。但被告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的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我们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同时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但是被告东花市派出所不依法举证、不依法在从事一切警务活动使用记录仪如实记录出警全过程行为是违法的。2014年10月24日当庭中,依法应对一审中有争议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但当庭法官却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制止重要证人出庭、阻止质证环节、强行结束法庭的手段,最后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决: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鹏 、李宁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陈鹏 、李宁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对法律的挑战,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闯入我家中,将我本人及我爱人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派出所,多次声称,如果我们不去,就将我们强行架去;2、东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强行搜去我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物件,使我们处于与外界隔离状态;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毁我的羽绒服;4、东花市派出所将我们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不能随意出入,门外有人看管,我们吃东西、上卫生间都要请示,无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闯入我(陈鹏)父母家中,东花市派出所数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慌称带我们看心理医生为由,骗取我父母签字;6、下午16:00东城区花市派出所数位警察提出要我们去安定医院做精神检查,被我们当场拒绝,惊心一幕:数名警察蜂拥而上,说他们所长已下死命令,我们必须去,否则他们已经准备了捆绑带,我们被他们架上警车,被带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检查,他们启发大夫给我们看做诊断,制作假病历,持续18:00,随行警察威胁我们这种情况以后会经常出现。触目惊心吗???二审判决中提到东花市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花市派出所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本应提供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却在本案举证中存在证据造假、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现象,另外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多是通过采取恐吓、胁迫、欺骗的恶劣手段获取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六位民警闯入我们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应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应为10多小时,但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时间不足一小时,被告东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声称公安机关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开执法记录仪没有要求,是真的吗???根据市局、分局对执法录像的规定:对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所以东花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对产生的严重后果负完全责任。在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时的执法记录中,还存在证据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在在我们举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犯有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期间和调查期间对我们采取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强制就医,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涉嫌对我们作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迫害、打击报复,触犯刑法。东城区东花市派出所故意隐藏、销毁大量事实证据,拒不提供全部执法记录,对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屏蔽声音、人工处理、人工剪接的严重问题。这就是二审判决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驳回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合理的请求、拒绝我们提出的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合理请求、阻止最为重要的质证环节、单方面宣布庭审结束等做法,于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驳回我们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视法律如无物的判决只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经的起历史、人民的检验?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故意错判是枉法裁判,应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相信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永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云龙、孟文囡(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同时严惩查处他们利用犯罪手段长期侵害我们权益,我们相信他们的犯罪行经必将受到严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陈鹏 李宁(女、回族)手机: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东城区花市枣苑2楼18072014年 12 月 2 日

    2014-12-02

  • 和合      说

    真诚的建议习近平力排众议,亲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选举和合(12/2/2014)-台湾的选举已经明显变绿。这和香港的局势不无关系。我真诚的建议习近平应该力排众议,亲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选举。从而保证中央关于香港自治的承诺。对今后对台湾的政策,将会有莫大的作用。否则,这次赢了香港这一小战役,但是,却可能失去了整个中华民族统一大业的大局势。如果台湾局势一旦失控,二岸可能不得不进行战争,那才是中华民族的大劫难。我知道很多强硬派巴不得通过战争解决问题。习总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别上他们的当。事实上,香港的自由民主,并没有那么可怕。反而能对内地政治起到推动作用。不要忘记,即便是新加坡,形式上也是自由民主。自由和民主,都是正确的方向。只是步伐和细节需要进行控制。如果习总可以当机立断,力排众议,亲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选举,真是可以为习总赢得千秋名誉。为了形式上的胜利,可以在清场之后,或者,清场的同时,和泛民的比较高级的政治代表进行谈判,重新制定香港政治体制。这样,就可以避免让街头政治形成大胜的局面。让政治走向专业和高层。但是,还是保证香港的自由民主。让台湾人看的明白。我真是从对中国好的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这个内容的。

    2014-12-02

  • 网友      说

    是否可以订阅中办通讯?我想订阅看一看

    2014-11-18

  • 黄宁      说

    教育要搞好

    2014-11-12

  • 追逐不追随      说

    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虚功实做,以实为本,虚实并举,着重在密切干群关系!

    2014-05-29

  • 网友      说

    党群众路线学习教育是很好的活动,现在上级来检查大多在会议室听听汇报、看看笔记抄了多少、会开了多少的形式上,应该具体看看到底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实事上。

    2014-05-21

  • 江海      说

    您好

    2014-05-12

  • 基层党员      说

    关于垃圾回收处理问题,我有几点建议,您们能否有机会与我交流一下吗?

    2014-05-11

  • 网友      说

    唱响文明号,提高国民文明素质,提高群众检督力度,堵绝地方政府截流中央政府的政策和精神,堵绝地方政府腐败敛财,作到群众有祈求有回复,上下贯通一条心,文明和谐,国富民强,

    2014-05-11

  • 旅客      说

    最近英拉很红啊 O(∩_∩)O~

    2014-05-11

  • 旅客      说

    人们对艺人的感觉 老觉得他们没有知识文化 人家范玮琪 孙燕姿 莫文蔚 王力宏 何炅 叶璇 那个不是名校毕业?还有很多出生音乐世界 书香门第的 数不胜数。。。艺人也可高学历!

    2014-05-11

  • MINGZHAO      说

    看了一张你在蓝考的照片.你太像仲凯叔叔了.中国共产党万岁.习近平万岁

    2014-05-11

  • 旅客      说

    香港的自来水系统很好 听说 自来水已经达到了可以直接饮用的标准了

    2014-05-10

  • 旅客      说

    对于治水 我还有一个提议 但是如果水污染不解决 那就算了

    2014-05-10

  • 15852014515      说

    我是一名交通协管员,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没有养老保险金,怎么解决。

    2014-05-10

  • 旅客      说

    陕西 河南山且如此那甘肃 宁夏还不知道怎么样呢。。。

    2014-05-10

  • 旅客      说

    河南老君山风景区我当年去门票80 要是用绳索上山还要80我当时没有钱 只买了门票 徒步上山 一共走了将近一个钟头 我的速度算快的走到一半 走不动了 我看见很多老者为了上山观赏 也很累的爬山 为什么不在中间设一个免费热水供应点 让所有的人都喝上一口水 人家花了80 喝口水又怎么了?就算给瓶矿泉水 也不过分吧

    2014-05-10

  • 旅客      说

    陕西山阳 凤凰 真的很穷 正常旅馆 再破 也要40一晚山阳 就要了20元 要是通铺 就要6元那里真的穷的我都看不下去 医疗 社会福利 教育师资 一定很差而且如果我没记错 山阳城门或者凤凰(山阳可能性高一些 如果没记错)有个佛教庙宇 整个县城巴掌大 还有高山环绕 那里市场也很残破 一个市场 对面一条街卖很多东西 只有核桃 山核桃(2012年5元一斤) 而且陕西的山区很多 有些连最起码的水泥路都没有 有些村民为了走近路 甚至翻山越岭 河南也很穷我还记得有一天 走在半路 走不动了 好心的村民用摩托车带我 走了大概30分钟 速度很快 最后 我给了他20元钱 他瞪大眼睛看了半天 一碗米粉 3元钱 很多孩子都买不起 陕西边区的地图 根本不准 有些时候 看上去地图就一点点 其实要走半天!!!不是陕西就是河南 具体哪里我忘了 最奇怪的是 山里禁止种树 后来我才知道 那里山多 树多 树密集 容易失火。。。很多山民全靠砍树 种黑色蘑菇生活 或者做木工 瓦匠等等很多人生病了 根本没有就近的医院小卖铺的东西都变质了 说明村民的购买力很低 希望所有的老百姓都富起来。。。

    2014-05-10

  • 中国检察官      说

    中国反腐首先要在用人上反腐;接着整顿纪委监察、检察、法院队伍,正人先正已;然后开展其他领域的反腐。

    2014-05-08

  • fzy      说

    希望国家领导人能进一步实施“群众路线”让群众能真正沐浴到党的阳光!

    2014-02-24

  • 侯东旭      说

    祖国万岁

    2014-02-06

  • 李湘龙      说

    希望留言板越办越好!解决人民心中的疑惑

    2012-08-30

  • 白灵鸟      说

    我爱您中国

    2012-01-06

  • 紧急      说

    我发现有大传销集团

    2011-12-20

  • 小山村      说

    为国为民,辛苦

    2011-12-03

  • 浙江      说

    都是假的

    2011-11-20

  • 短短      说

    房价太高

    2011-11-10

  • 网友      说

    关注民生,让人民能够发出声音。

    2011-10-26

  • 人民网      说

    人民网

    2011-08-25

  • 柔和      说

    希望把贪官污吏扫除

    2011-07-20

  • 大江南北1      说

    打击腐败和潜规则,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转变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

    2011-05-24

  • FGHRASHA      说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011-05-09

  • 张善伍      说

    乡村医生有待编职吗

    2011-03-24

  • jxwcxx      说

    基层乱停电,停水

    2010-11-14

  • 快乐的飞行      说

    当今社会对于因伤退伍军人有没有新的补贴啊

    2010-11-05

  • pyb721120      说

    今天是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保家为国!!60年纪念!!心中默念英烈!!想念最可爱的人!!!!中国加油!!!

    2010-10-25

  • lingjiao      说

    我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6年了,咱们国家什么时候幼儿教育可以纳入义务教育啊?

    2010-09-30

  • huangshanguilai      说

    在县城对被拆迁人不安置而强拆的现象比比皆是,老百姓没有地方住,生活水平大大降低,怨声载道,中央能不能管一管呢?

    2010-09-30

  • 燃烧的火影      说

    请问在城市中空挂户口的毕业大中专学生谁来管?即不能享受城市政策待遇又不能享受农村政策待遇?整个生活在夹层中的群体。另外他们中有超生小孩的,人口普查,户口所在地以他们户口所在地无房为由不给孩子登记,想将户口迁回原籍,原籍又不接收。这次人口普查真的就普查不到这些生活在城市夹层中的人群吗?

    2010-09-27

  • 3202087      说

    希望惩治揭阳交警乱罚款的腐败现象

    2010-09-25

  • xtcel      说

    为中国人民操劳,辛苦了,中秋节快乐!

    2010-09-22

  • 风语同舟      说

    希望留言板越办越好`~真正能解决实际问题。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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