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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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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成 |
| 2008年08月13日09:42 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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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笔者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对检务督察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严格区分检务督察与监察部门的职能
从《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的定位可以看出,检务督察具有内部监督的属性;而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则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在两个部门都有监督职责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两者的职能,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正确区分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应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内容不同。从《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内容看,监察部门另有“受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等职责,这与检务督察的职能有明显不同。
二是权限不同。《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部门责令纠正、现场处置、提出整改建议三项职权。监察部门除具有上述职权外,另有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调查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职权。检务督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群众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如果这种行为正在发生,则应由督察部门现场处置和纠正;如果这种行为已经发生且可能构成违纪案件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是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构成违纪案件的,也可由检务督察部门酌情处理。
三是方式不同。检务督察部门主要是采取监督检查,尤其是现场督察和明察暗访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落实;监察部门则是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制定相关制度、查处违纪案件等多种形式,实现其工作职能。
四是阶段不同。检务督察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和事中监督。监察部门则无论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均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准确把握检务督察工作的重点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往往侧重对干警作风纪律的督察,忽视对执法办案情况的督察,这不符合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初衷。笔者认为,检务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执法办案情况的督察。这是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主旨和要义所在。在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督察时,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同时,还应督察高检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办案纪律的执行情况。具体来说,可以督察下级院和本院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某种类型的案件、某类人员办理的案件;也可以督察某个办案环节,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等。
二是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高检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执行制度不力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干警对规章制度重视不够、执行不严。检务督察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对作风纪律建设情况的督察。检务督察部门要重点解决对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的问题,开特权车、霸道车、滥用警车警械的问题,着检察制服随意出入娱乐场所、酗酒滋事的问题,加大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和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控告申诉等部门的督察力度。
四是对落实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察。在具体工作中,有的检察人员对上级院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认真,执行上级院的要求不够坚决,尤其是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上不够有力,还没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就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检令畅通。
三、建立检务督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省市检察院大多配备3至5名督察干部,有的单独成立检务督察室开展工作,有的与监察部门联合办公。但无论采取何种工作形式,仅仅依靠几名督察干部难以对全省或全市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督察。因此,建立检务督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一体化督察机制。建议高检院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督察干部,发现其他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给行为人所在检察院。各省市乃至全国检察机关可将所辖检察院划分为若干督察区,必要时将下属检察院督察干部集中起来,进行交叉督察。
二是建立政法系统一体化督察机制。各地检察机关督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力争在本市乃至本省政法部门,形成统一协调的一体化督察机制。政法系统各督察部门发现其他政法单位人员违规违纪的,均及时通报给行为人所在单位,由本单位调查处理。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其他政法部门提供的信息,使检务督察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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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光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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