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修正案
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2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充实了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将反腐倡廉方针和惩防腐败体系写进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总纲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增写了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在工作制度方面,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将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经验写进党章,使党章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有利于深入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国有资产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这部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不仅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八项禁令”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八种权钱交易行为严格禁止。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出台,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地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中纪委公布“八禁” 29日是违纪官员最后期限
“十条意见”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被人们称为“十条意见”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条意见”为惩治新型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增强自律意识。>>>“大限”后的又一把利剑 两高《意见》直击潜规则
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指出,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七部委通报四起“豪华衙门”案 “擦边球”在哪出了界?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

2007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基本涵盖了从党组织到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可能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违纪行为的各类主体,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解释》的出台,对于执纪执法机关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正确适用党纪处分,及时有效地惩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解释,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详细
此外,今年以来,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表明中国反腐败的重心进一步前移。
——专门监督的体制机制建设有重大进展。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建立了巡视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
——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制度,建立了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