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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增写“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
党章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增写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这是对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工作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党内民主建设实践成果的科学总结,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认真贯彻党章修正案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建立健全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全文]
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的内容,有什么重要意义?
党章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的内容,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二,有利于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第三,有利于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