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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即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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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规定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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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规定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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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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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党员 |
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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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
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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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 |
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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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 |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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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全文]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