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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人士政治版图“扩张”  (2)
记者 鞠靖
2007年06月01日13: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共产党的“得与失”

  选拔担任政府及司法等机关领导职务、进行实职安排的党外干部,仍然要严格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资格及程序。

  曲浴宙认为,“从程序上看,任用党外干部和党内干部没有太多不同。”在党外干部的监督管理上,也与党内干部大体相同,“一样要接受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因为党外干部实际上也是党的干部”。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6年7月,江苏镇江已明确提出2年内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的目标,与镇江相比,南京的规划时间跨度更长、目标更高。

  2005年和2007年,江苏先后出台有关文件,先后明确提出党外人士在各级各类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

  这被认为是镇江和南京制定目标和规划的依据,而更大推手来自高层。

  在中国政治语境中,“同盟者”很大程度包括中共之外的八个民主党派。实际上在7年前,相关变化的伏笔就已打下。

  2000年,执政党下发的《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将“照顾同盟者利益”由一条历史经验,进一步确立为统一战线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2005年下发的中央5号文件提出,要增加民主党派或非党人士在政府中担任职务的比例。2006年底,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这份意见非常明确地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照顾同盟者利益。”

  2005年8月,中央统战部一位官员在重庆召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抗日战争胜利学术研讨会”上曾指出,只要党存在,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存在,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问题就存在。

  在“照顾同盟者利益”中,如何处理一些具体关系,则是一个课题。如物质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关系,在上述中央统战部官员的讲话中,对此进行了区分:

  所谓物质利益,诸如民主党派的工作条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与提供,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环境,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等等;所谓政治利益,诸如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部门和有关团体,对统一战线人士做出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目前,各级党委、政府普遍比较重视做好照顾统一战线成员利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基层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照顾物质利益、轻照顾政治利益的现象。”

  是否存在党外人士安排多了,党内干部会安排少了的问题?如何看待“得与失”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是:

  自然界有个能量守恒定律,社会中也有个得失守恒定律,得失得失,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舍得舍得,有舍必有得,有得必有舍。纯粹的得是没有的,纯粹的失也是没有的。安排党外人士多一些,使党内干部安排失去了一些位置,但我们却得到了党外人士的支持和拥护,得到了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巩固。

  该官员还引述胡锦涛的观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这里的‘民’也包括我们的统一战线成员。只要我们想着统一战线成员、照顾统一战线成员,广大统一战线成员就能够与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资料

  南京市党外干部任用有关规定


  1.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至少各有1名党外人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外人士不少于30%;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担任专职领导,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党外人士不少于1名。

  2.市、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党外干部。

  3.市、区县政协副主席中党外人士不少于50%,政协常委中党外人士不少于65%;市、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党外人士有适当数量;市政协机关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担任专职领导,其中至少有1人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4.市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各有1名党外人士;区县法院、检察院也要逐步选配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5.市政府要有50%的组成部门选配党外人士担任领导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林、建设、审计、环保、监察、司法等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联系知识分子紧密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部门,必须配备党外领导干部,有条件的可配备正职;区县政府部门及镇(街道)行政领导班子选配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6.市总工会、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群众团体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党外人士担任专职或兼职领导职务。

  7.市属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摘自《南京市2007-2011年培养选拔党外领导干部工作规划》)

【1】 【2】 

  
来源:《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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