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顺父母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近日,山西省河津市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这一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这是运城河津市新出台干部提拔条例中的规定。
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的父母妻儿都不能善待,怎么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鉴于此,河津市“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局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外,为了保证干部的道德水平,以“八荣八耻”为标准,拟担任局级领导干部者必须孝敬父母、善待配偶、诚实忠信。组织部门在考察局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须考察其德、能、勤、廉、学等情况。 >>>详细

| 正方:规定无可指责
这一规定好!把“孝顺父母”写进规定,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条例,彰显的是一种精神倡导,是对道德精神的弘扬。的确,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主要看其业绩,但“孝顺”也是每个领导干部应遵循的起码的道德准则。家庭是社会细胞,领导干部被喻为“父母官”,“父母官”不孝顺父母,又何能爱人民,为人民服务?条例规定是对孝道美好价值的看重与坚守,有利于在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宣扬传统美德,无可指责。 [详细] |
| 反方:这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
规定可能体现了一种行政的善意。问题是,“孝”属于官员的个人私域,哈耶克曾说“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不自由的社会的标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者他人差来差去”。显然,把“孝”的内容写进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其实是政府对官员私域行为的干涉,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 [详细] |

| ☆不孝不能当干部?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孝”应不应该列为提拔干部使用的道德标准,而是由谁来评价干部的“孝”。事实上,组织部门对干部是否孝、善这类私德,很难考察出来;加之,没有量化标准,考察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很大。如果考察人员本身不孝、不善、不诚,其评价更难做到客观公正。为何不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其交给群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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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求完美,但求尽职!
从古到今,中国人对为官者一向都是高要求的,为官者既要才干出众、政绩斐然,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在这其中,“德”占据了主导性位置――为官者能力平平、政绩一般,百姓也许还可原谅;但如果官员在道德上存有污点,比如无视人伦,打骂父母,他简直就形同禽兽,人人得而口诛笔伐之。 [详细] |
| ☆不能以“任人唯孝”来拯救官德
应该说,“任人唯孝”是有其道理的,百善孝为先,不事父母何事国家?问题在于这个道理并不牢靠,另一套相反的逻辑是:忠孝不能两全时,没有大家何来小家?有人甚至指出,贪官一般都能善待自己的家人,纵容逆子,以权谋私;清官则对自己的家人非常苛刻,严于律己,一心为公,儿女被迫自食其力,以致不能理解父母。 [详细] |
☆现代版“举孝廉”不值得提倡
山西河津的干部提拔条例中强制性的“孝”,显然缺乏伦理学依据。对于一个公职人员,考察他(她)的道德素质,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要分清楚这个道德素质的内涵是什么。他(她)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具备起码的公民道德;其次,则是他(她)的职业伦理,即他(她)在履行公职时应践行的道德准则。 [详细] |

网友:孝敬父母是作为儿女应尽的义务,但是为官者天下为公,有时候为了顾大家而要牺牲一些小
家的利益的。
网友:干部好坏应由群众评选,而不是单纯看他对家族的情感,否则我们还是回到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之中去好了。国家干部不是古代的官员,因此不适用古代标准,而须用现代民主的方法遴选。以前的大奸臣、土匪头目等,大都是十足孝子,但他们却是鱼肉和欺压人民的灾星。因为他们为的是一家的好处,对亲人的亲情,而不是对人民群众的热情,这样的干部人民是不需要的。
网友:德以孝为先.连对自己的父母都不孝的小人,能有对社会、对人民的责任感吗?当官肯定是个贪官、或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网友:为山西河津市的做法叫好!高呼!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自家的事都处理为不好,还能指望他处理好“国家大事”呼?中国俗语说得好: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该市将此列为考核标准是无可厚非的,敢吃螃蟹,我再次为之高呼!
网友:当然,这是自古以来颠簸不破的真理!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的人,怎么可能体察到百姓的疾苦??
>>>我也说两句
中华孝道――二十四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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